双府复决字〔20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鲁远迪不服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3-12-07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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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61

申请人:鲁远迪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10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回复》;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64日在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店“周富盛米粉湖南老字号”购买到涉案产品:招牌大片牛肉粉,后认为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于202371日通过挂号信函(XA27864175344)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对湖南壹碗米线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邮政综合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75日签收。20239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送达(1244180666736)的《关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回复》,载明对案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以《关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为外化载体,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重处、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处理和告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20237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湖南壹碗米线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要求作出处理。被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该投诉。经调查后,认为被投诉单位生产销售的“方便米粉(大片牛肉)”未违反国家的相关法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决定不予立案,并对申请人给予了回复。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7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包括:1、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不存在或不真实;2、调料包标签标示问题;3、无证生产等问题,请求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停止生产、经营涉案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召回,退还投诉人购物款。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举报后,开展了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真实合法,其生产的方便米面制品经过了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该公司销售的大片牛肉方便米粉产品包含米粉包、调味包和汤包,米粉包、调味包和汤包作为销售单元构成部分,并非销售单元,可以不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进行标识。该公司在20237月之后开设了淘宝网,已经在企业年报中进行报告。被申请人核查后,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方便米粉(大片牛肉)”未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予立案。2023912日,被申请人将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书面回复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2023912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回复》;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WMX0001S-20213、关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单号;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摘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后,没有证据能初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因此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回复》;

2、驳回申请人鲁远迪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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