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46号
申请人:曾某付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先隆,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就其提出的查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6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并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凤园村(原大元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用于生产生活。自2023年10月20日起,申请人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凤园村(原大元村)x组的承包地多次被强挖、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14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相关规定,向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履职申请,请求查处申请人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凤园村(原大元村)x组的承包地被强挖、强制清表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月15日接收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未履行法定职责。
2024年3月8日,针对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4年3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查处申请书》已转交经开区分局处理及“正在调查核实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告知”。但自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至今已超两个月,仍未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1.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对复议申请人的查处申请,答复人正在调查中,虽然调查处理时间超过了2个月,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案涉行为应在2个月内完成。2.答复人近期内将对案涉的《查处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综上,答复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也即将对被答复人作出《结果告知书》并送达被答复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4日,申请人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寄送《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其承包地被强挖、强制清表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已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交至被申请人处进行调查核实。至2024年6月5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调查结果告知书,遂向本府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邵府复决字〔2024〕37号复议决定书、《查处申请书》《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的规定,自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件移交告知书之日起,被申请人应当在六十日内履行职责。本案被申请人2024年3月18日作出本案《告知书》,至今仍未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显系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其实质是行政不作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