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10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1月不予回复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内容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未依法作出处理 ,故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因执法权转移,答复单位将举报材料转寄有执法权限的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该支队将答复邮寄申请人。请求驳回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7日,申请人郑某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举报投诉李某销售的“思克莱”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回复案件处理结果,退货退款、赔偿损失,按规定奖励举报。被申请人收信后,于202年2月18日将投诉举报信转寄邵阳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3月7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答复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信的处理情况。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送达回证、通话截图等,足以证实。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将投诉举报信转交因执法权转移而有权处理的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确认为违法。因执法权转移,被申请人不再有相关职责,对申请人要求责令限期处理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