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19号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不服,通过邮政EMS快递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府于2025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025年4月2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41727071444),举报投诉邵阳市六合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面法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07日已签收。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里请求的是书面受理和书面反馈办理结果,但至今都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反馈办理结果的答复。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给申请人,遂复议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和办理结果,不符合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包含投诉和举报两部分,答复单位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分别处理符合规定。我单位于 2024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一份,经分析,该《投诉举报信》含举报和投诉。关于投诉部分,我单位经审核,做出《投诉受理决定书》一份,并于2024年11月12日将受理决定书的内容电话告知申请人。后我单位工作人员赴被投诉举报单位了解,被投诉举报单位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情况说明书》一份,明确表示拒绝线上调解,故我单位于当日终止调解程序并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一份,并于2024年11月25日将处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二、因执法权转移,答复单位将举报材料转寄有执法权限的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上,答复单位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邮编号:XA86925250037)投诉举报邵阳市六合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面法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11月12日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SQJH008号),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2024年11月22日,被投诉单位做出《情况说明书》,拒绝线上调解。于是,被申请人当日做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告知申请人并将举报材料移交到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其相应的处理结果,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书》、购买记录截图、产品照片、邮寄物流截图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书》《投诉受理决定书》、2024年11月12日电话单、《情况说明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单、《市辖区案源移送表》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对申请人投诉内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了受理决定并电话告知。在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后,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邮寄告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依据《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三)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部分已没有处理权限,在收到投诉举报书后将材料移送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蔡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