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1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12315平台的答复不服,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2024年3月21日收到该挂号信,并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并重新作出;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案外人(甲芝康灰指甲,邵阳黄山家店)销售消字号治疗脚气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告知,不再予以立案。申请人认为消字号产品属于消毒产品,宣传治疗脚气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单位不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并非本案适格的复议被申请人。因2024年7月15日,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邵市编发[2024]10号文件——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该《编制规定》规定:“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三)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 2024年7月15日)”。对于申请人在12315平台所做举报,因执法权转移,答复单位对上述举报不具有处理权限,该举报经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清大队作出处理,并非答复单位。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6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邵阳市双清区甲芝欣灰指甲服务中心(黄家山店),称其销售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2025年3月17日12315平台答复不予立案,立案情况显示处理单位为“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后台业务记录查询,2月26日由双清大队对该投诉举报进行自办操作。双清大队为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下列的执法大队。在接到举报后,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检查,被举报单位已改正被举报的宣传内容。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店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1231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该平台反馈的不予立案答复,以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交了12315平台处理反馈截图、支付凭证、商品实物图片为证。被申请人提交了12315平台举报页面截图及附件、平台处理记录流转明细、《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摘录、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三)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被申请人已经不具有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由执法支队双清大队,即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下列的执法大队所处理的。而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是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执法机构。因此,被申请人不是本案实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机关,不是适格当事人。
综上,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0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