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5〕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5-05-29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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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20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2日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11月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邵阳市湘平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象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人明确请求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诉求、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但至今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反馈办理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投诉举报,认为邵阳市湘平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象果”等涉嫌违法。本府对投诉部分,当日做出受理决定书、当日赴被投诉单位调查,因被投诉单位明确拒绝调解,故终止调解并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对举报部分,因执法权转移,已将举报材料转送有执法权限的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处理,2024年11月12日,将转送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3日,蔡某网购了邵阳市湘平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兄弟人象棒”,认为该产品包装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2024年11月3日,蔡某向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投诉举报书,请求对被举报单位进行处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责令被举报人退还举报人购物款及十倍赔偿,承担因本案举报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书面受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诉求,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1月12日决定受理,并向蔡某送达了2024第SQHC24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稍后,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取证等程序,并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因执法权转移,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的举报移送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4年11月12日16时27分,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移送等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购买记录凭证、产品照片邮寄物流截图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书》《投诉受理决定书》、现场笔录、2024年1112日电话单《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辖区案源移送表》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对于投诉,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是正确的。对于举报,因执法权转移,被申请人依法将涉案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邵阳市市场监管局,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蔡某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十八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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