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6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行为不服,于2025年1月10日来信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邵阳市金湘湘商贸行所开设店铺内购置商品后,因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第三人侵害,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反映事项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的最终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4年7月15日,中共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该文件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执法,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无处理权限。据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已将其转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科,并通过电话将情况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无权限处理,案件移送符合相关规定。
2.申请人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自全国 12315 互联网平台开通后,申请人共投诉365次,举报358次,2024年在答复单位辖区投诉举报2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以食品经营者存在问题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查处,从而获得行政奖励,一旦不能实现,就申请行政复议。其购买商品的真正目的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取得行政奖励。实现行政奖励的权益不是行政法应当保护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被申请人对于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履职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4年10月17日向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科转寄该材料。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在案源移送接收后将上述内容电话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履职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和购买的商品及相关截图。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及附件、告知通话单、市辖区案源移送表、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
本府认为: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第三条“ ...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主要职责是:(二)依法对市本级及市辖区统一行使市场监管领域和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承担的违法案件的查处。(三)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以及第八条“...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承担执法职能,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及时转交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不再承担有关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后,将其转送至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已不再承担相应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