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12号
申请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双清区人民政府三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彭环玉,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府于2025年3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龙须塘93亩土地进行腾退,以保障申请人作为不动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要求被申请人解决湖南合力热电职工问题,确保该问题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督促政府履行承诺,依法对申请人的不动产进行变性为商业用地。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已在《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确认申请人不动产被非法占用的事实,但未依法采取腾退措施,构成行政不作为。2.被申请人将湖南合力热电历史遗留问题强加于申请人,严重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给申请人带来了经济损失。3.申请人坚决要求政府兑现其承诺的优惠政策。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双科工答复〔2025〕1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日,申请人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其持有的原属湖南合力热电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被人非法侵占,请求解决非法侵占的问题以及要求继续享受属地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2024年12月6日,该信访事项被交办至被申请人处进行调解处理,被申请人多次召开专班调度会及现场调研处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的房屋被侵占、要求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两项诉求予以答复:申请人反映事项部分属实,被申请人已组织进行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法院等有关机关进行依法维权。后申请人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途径及所作《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来看,被申请人系通过信访途径收到案涉申请,答复内容主要是对申请人所提问题现状的说明及申请人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该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虽名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但实际属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范畴。从申请人的信访请求与复议请求来看,均不在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之内,申请人的诉求应当另循法定途径解决。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