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5-04-19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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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7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快活村5组。

法定代表人:王建雄,该街道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3月18日延期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将“崩塘”责任塘528㎡补偿款予以追回并予李某签收。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3日由王建雄签发的爱莲街道办事处文件“爱办字〔2024〕39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下同),答复李某梅女士(系李某之女):“您反映的问题”,“基本事实”“不属实”。申请人请求双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将被征用的“崩塘”责任塘528㎡补偿款55651.86元追回予申请人李某本人签收。事实与理由有三:(一)“崩塘”属申请人李某责任塘。(二)“崩塘”被征用时,是石刚在现场丈量的,申请人李某申诉责任塘“崩塘”是村里确权予申请人李某的。(三)被征用的“崩塘”补偿款,至今没有补偿予申请人李某本人签收。以上(一)(二)(三)基本事实,无论口头上还是文字诉求,“基本事实”属实,一致。《意见书》中签发人王建雄答复“崩塘”征地款还在村里没有发放,特请求被申请人责成砂塘村委会将被征用的“崩塘”补偿款追回予申请人李某本人签收。

被申请人答复称1、1981年,村里分组分田,该“崩塘”确系李某与李某华两兄弟所有,后来李某华将该处“崩塘”与雷国楚的田地进行了交换。恒远水电项目征地时,砂塘村原秘书石刚打电话向李某华求证过,该处“崩塘”是雷国楚(雷小林父亲已去世)于1985年用田与李某华通过口头协议交换的。2、1985年至2022年征地前夕,30多年来,该处“崩塘”一直由雷国楚管理经营。2000年,雷小林在该处“崩塘”填塘建房,李某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李某未提供任何未与雷国楚交换该处“崩塘”的证据。3、恒远水电项目征地,该地由雷小林丈量,“崩塘”加上附近田的面积一共528㎡,并登记在雷小林名下。后来李某向村干部反映,“崩塘”是属于他李某的,不是雷小林的。

综上,恒远水电项目征地过程中,李某、雷小林各执一词,“崩塘”征地归属存在争议,双清区项目协调指挥部、爱莲街道办事处、砂塘村委会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一直无果。为了避免盾升级,使村民利益遭受实际损失,于是作出暂时将这笔补偿款扣留在村里的决定。故,我爱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爱办字〔2024)39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符合基本事实与民众的根本利益,不存在任何不妥之处。

经审理查明1981年,村里将该“崩塘”分至李某与李某华两兄弟所有。1985年,通过口头协议,李某华将该“崩塘”与雷国楚的田地进行调换。后一直至征地前,该处“崩塘”一直由雷国楚管理经营。恒远水电项目征地时,该地由雷小林丈量并登记在其名下。2024年11月5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局反映恒远水电工程未取得申请人同意,征用“崩塘”,并未支付补偿款。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受理该信访事项并进行调查和处理。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书》,称“该笔征地款已经拨付到村集体,由于该处土地有权属纠纷,经调解一直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没有发到村民手上。而并不是强制征用,未支付任何补偿款”。2025年1月16日,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府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爱办字〔2024)39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81年分田到户,崩塘归属为李某和李某华所有的村民签字证明》;被申请人提供《雷国楚与李某华土塘调换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实际上要求责令被申请人追回“崩塘”补偿款。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仅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集体土地征收后,补偿款的分配与支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街道无权直接责令村委会支付款项。因此,本案中补偿款已经发放到村里,被申请人对该款项没有处分权限,亦无权责成砂塘村委会将“崩塘”补偿款直接予以申请人签收。在申请人提出权属异议后,被申请人与村委会及项目指挥部共同组织调解,后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也对该“崩塘”补偿款未发放情况做出了明确说明,该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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