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5〕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5-04-26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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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16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服,于2025年3月16日来信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3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2024年114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投诉举报邵阳市双清区龙兴食品厂生产销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产品,投诉举报信中明确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但是被申请人依然未履行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中写明了投诉请求和举报请求,属于举报材料中包含投诉内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负有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但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对于立案受理情况的告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导致申请人不能及时作出民事诉讼索赔和申请其他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该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分别处理符合规定。

1.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及附件,经审查,于11月12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同时根据投诉内容向被投诉人进行了解并按照申请人的诉求组织调解,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并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书》。 1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12日当天将处理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

2.2024年7月15日,中共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该文件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执法,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4年7月15日)。故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无处理权限。11月12日,被申请人将投诉处理情况和上述规定电话告知申请人,并于11月14日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执法权限的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综上,被申请人对于该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11月7日收到上述材料,并对投诉和举报内容分别进行处理。11月12日对投诉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遂于同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12日当日将投诉处理结果和举报处理的执法权限转移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 11月14日,被申请人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执法权限的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和购买的商品及相关截图。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书及附件、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通话详单、市辖区案源移送表等证据。

本府认为: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组织调解等,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2.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第三条“ ...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主要职责是:(二)依法对市本级及市辖区统一行使市场监管领域和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承担的违法案件的查处。(三)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以及第八条“...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承担执法职能,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及时转交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不再承担处理举报有关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后,将举报部分转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单位,该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十九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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