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2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
法定代表人:周伟立,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于2025年1月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交通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录音录像及勘察图片。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2020年12月2日17时56分邵阳市双清区世纪大道路口申请人交通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录音录像及勘察图片,被申请人超期未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获取与交通事故认定有关的案件材料,可按照相关规定行使卷宗阅览权,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要求公开的案件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2.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指导科申请了事故复核,后又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就该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起诉,并多次信访。市交警支队事故指导科的事故复核结论、双清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邵阳市公安局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湖南省公安厅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均作出了明确答复: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6月6日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访了申请人,调取了事故案卷,申请人查阅了事故的现场照片等案卷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以信函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申请人来信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仍未作出处理和答复。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函物流截图为证。
另查明,2020年12月2日17时56分许,申请人驾驶邵阳0110756号电动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老东互通交叉口地段时未靠右侧行驶且遇险时采取紧急措施不当后摔倒,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和申请人受伤。被申请人作出第430502420200004502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另一方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1年12月13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裁判,当事各方均服判。事故发生后,因不服被申请人事故处理过程和认定结果,申请人分别向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邵阳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反映情况。提出诉求,前述单位分别以邵公直(信)答复字〔2022〕1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邵公(信)复查字〔2022〕006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湘公(信)复核字〔2022〕20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出了明确的答复: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办民警在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时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属实。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负责人等同申请人见面,听取了意见并当场答复。2023年6月6日,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等同申请人见面,就相关问题和诉求一一解答和回复。
以上事实,有(2021)湘0502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会议记录、照片等为证。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答复告知的法定职责。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以信函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2025年1月6日申请人来信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答复期限显已届满。其间,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或征求意见。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所请于法有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