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管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不服,通过邮政EMS快递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府于2025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025年1月7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网购油炸豆腐,实际收到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未标注生产厂家联系方式,且标签分离,违反相关法律,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进行投诉,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0日收到挂号信。但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当事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构成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单位对申请人的投诉所做处理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12月10日,答复单位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一份,经分析,该内容含举报和投诉两部分,关于投诉部分,答复单位经审查后决定受理并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一份,且于当日将受理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嗣后,被投诉单位向答复单位出具一份《拒绝调解书》。2025年1月3日,答复单位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u将前述内容电话告知申请人。二、因执法权转移,答复单位将举报单位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执法权限的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并于2025年1月3日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综上,答复单位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程序合法,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7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了一份炸香油豆腐。申请人认为实际收到的的产品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于2024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邵阳市双清区御湘缘特产食品行。12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后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邵双清市场监管【2024】第121号),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2024年12月16日,被投诉单位做出《拒绝调解书》。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做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将举报材料移交到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其相应的处理结果,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书》、购买记录截图、产品截图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书》《投诉受理决定书》、2024年12月10日电话单、《拒绝调解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5年1月3日电话单、《市辖区案源移送表》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对申请人投诉内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了受理决定并电话告知。在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后,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电话告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依据《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三)负责职责范围 内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部分没有处理权限,在收到投诉举报书后将材料移送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