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18号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
负责人:王先隆,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曾某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5月30日,本府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关于曾某查处申请书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凤园村(原大元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自建4层房屋一栋,总建筑面积为910.65平方米(加上猪舍996.25平方米),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因邵阳市2020年第三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的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申请人至今未获任何补偿安置。2023年11月14日,申请人依法向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查处申请,后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交被申请人,并经行政复议后,作出案涉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认为答复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申请人不是2023年6月25日提交的材料,且被申请人按照已经复议确认违法的答复又重复作出同样的答复不具有合法性。另外,征地拆迁作为社会事务划分职能,也不能抛开法定的查处职权和职责,案涉拆迁并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并未明确具体的处理机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已答复被答复人申请查处的土地属于征收行为,该土地位置位于邵阳市广信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批文内((2015)政国土字第2165号),该用地批文经湖南省人民政府签发,属合法手续。该土地已清表并使用。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18)11号)第一章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拆人,并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拆人应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征拆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用地报批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答复人于2022年1月10日将土地补偿款拨付至双清区高崇山镇凤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到位。二、根据2022年12月2日下发的《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剥离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决定》,征地拆迁这项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从2022年12月1日起从经开区剥离,由双清区管理。答复人已告知被答复人其诉求属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应向双清区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综上,被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合法,请求双清区政
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查明事实,本府于2025年6月11日组织听证审理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席听证会。听证会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关于曾某查处申请书的回复》;3、《凤园村广信路张榜表》照片及异议书;4.土地附着物情况照片。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信路征地批文;2.录像视频;3.银行回单、《广信路项目征收土地类别、面积及金额计算表》、《广信路项目征收土地类别、面积及金额汇总表》。
经审理查明:2020年,申请人在双清区高崇山镇凤园村的责任地被纳入邵阳市广信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征地范围。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将该土地补偿款拨付至凤园村村民委员会。2023年10月20日,申请人的土地被清表。2023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寄送《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其承包地被强挖、强制清表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已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交至被申请人处进行调查核实。2024年6月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就其提出的查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6月12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7月31日,本府作出双府复决字〔2024〕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202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告知书》,认为不存在非法占用或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并于2024年9月24日送达申请人。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告知书》,决定撤销其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将重新作出答复。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曾某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申请人反映的土地被清表问题实际上属于广信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行为。申请人知晓自己的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也明确了申请人土地被清表系征地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征地引发的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督职责范围,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答复告知其救济处理途径,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申请人如认为该征地行为损害自身权益,应当以实行征地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