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交通运输体系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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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双清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
路政股、安全股 |
客运经营者(含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
1.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管(市、县级)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3.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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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双清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路政股、安全股 |
客运站经营者 |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省、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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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双清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
路政股、安全股 |
货运经营者(含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1.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2.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市、县级) 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省、市、县级) 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省、市、县级) 6.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7.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8.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9.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0.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2.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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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
双清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路政股、安全股 |
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 |
1.对装卸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2.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3.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管(市、县级) 4.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市、县级) 5.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市、县级) 6.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市、县级) 7.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8.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9.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0.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2.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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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双清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路政股、安全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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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
双清区交通运输局 |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路政股、安全股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含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 |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2.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管(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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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施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双清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路政股、安全股 |
涉路施工企业 |
1.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的监管(省、市、县级) 2.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监管(省、市、县级) 3.对跨越、穿越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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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春运安全、服务检查 |
双清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省市春运文件 |
路政股、安全股 |
“两客一危”企业,客运站,铁路车站、民航、水上渡口等 |
1.安全生产; 2.服务保障。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跨部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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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服务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9- 5052085 电子邮箱:2547352509@qq.com)和区司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9-5262956,电子邮箱:sqxzzfjdg@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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