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
检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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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款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款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1日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11月26日实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第二款 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
区民政局养老和儿童福利服务股 |
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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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全区养老机构的安全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款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款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11月26日实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第二款 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湖南省民政厅《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湘民函〔2024〕3号)常态化推进全省民政系统领导班子成员 “四不两直”暗访。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每月暗访一次,分管领导每周暗访一次,其他班子成员每月暗访一次,做到暗访督导对象全覆盖、隐患整治全覆盖。 |
区民政局养老和儿童福利服务股 |
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
1、消防审验达标“回头看”。 2、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3、燃气安全整治。 4、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5、房屋安全隐患清除攻坚。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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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