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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双城发〔2019〕4号

 

 

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  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4月17日

 

 

 

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住房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制定《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应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项制度”着力解决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一)行政执法人员需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三)音像记录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记录,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应拍照、录像并载明日期和文书种类。

(四)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行政执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1、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3、现场检查(勘验)等应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制作所享受权力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5、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六)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1、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2、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传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3、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4、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5、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6、行政执法办案人员经审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7、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9、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载明拍摄时间、地点及拍摄人。

10、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执法行为终结之日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归档、保存。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本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1、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及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2、适用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区政府以及城管执法部门认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1、各部门按照程序处理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正式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适用裁量基准、程序等文字、音像材料)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2、法制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请局长同意,但延长不能超过2日。

3、法制部门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

(三)对执法行为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四)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审核。

(五)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3、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4、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5、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6、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六)各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部门复核,也可以报请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决定;法制部门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城管系统咨询。

(七)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未经审批人员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员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二)公开执法人员的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四)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五)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六)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应进行公告,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应进行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七)执法公示的形式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印制办事指南、互联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八)对需公开而未公开的,责令责任人改正,再次发生的,予以全局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而未进行公开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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