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阳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邵财法〔2018〕7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邵阳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财政局规范行文件管理办法
邵阳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
邵阳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我局名义单独制定的,或者由我局主办、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局机关及局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具体工作、无规范性事项的文件; (五)指导性质的文件; (六)单纯转发的文件; (七)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文件; (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邵阳市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起草 第七条 局内各有关科室、单位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 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并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条 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书面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文件已经明确由我局制定配套文件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不同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应采取不同方式征求意见: (一)一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二)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我局门户网站或者红网、市政府门户网站、《邵阳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 第十二条起草完成后,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机构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并连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的记录等材料送局法制机构。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起草背景、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等;制定依据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等;征求意见的记录包括召开会议的记录、外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需会签协办部门或者局内其他科室、单位的,应当会签完毕,再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进行征求意见、调研、听证等程序时,可采用纸质文件办理,待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形成送审稿后,按照电子公文程序办理。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起草机构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 第十六条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向起草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一)我局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而尚未公布的、应当举行听证而尚未听证的、应当经专家论证而尚未论证的,建议起草机构补正程序; (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或者表述不准确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较为复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的,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连同文件送审稿和相关审查材料退回起草机构。
第四章廉洁性评估 第十八条 起草机构应当将经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局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报送廉洁性评估,应当同时提交起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所涉及内容的复印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材料,以及局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 廉洁性评估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 (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等; (三)评估权力的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听取意见;责任追究的机制是否健全等。 第二十条 局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廉洁性评估时,认为需要补充材料或者需要进行修改的,向起草机构提出。起草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廉洁性评估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较为复杂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制作《制度廉洁性评估表》,向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报送备案后,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相关材料、《合法性审查报告》以及经备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表》退回起草机构。
第五章核稿审查 第二十二条 起草机构将完成了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连同有关材料送局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三条 核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较为复杂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决定和签署 第二十四条 经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核稿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局办公室提请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局长签署。 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核稿通过后,可以由局办公室直接提请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局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七章 登记、编号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起草机构应当将三份印制并盖章的纸质文件、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查报告》、经备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以及文件电子版交局法制机构。 第二十六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报送材料齐备、规范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登记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 第二十七条 局法制机构将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及时复印交起草机构,由起草机构在文件左上角印制登记号后再印发纸质文件,并将一份纸质文件送局法制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 起草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局办公室,在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八章 联合发文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我局主办、与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我局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报送“三统一”。 第三十条 我局主办、与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后,应当先经协办部门负责人审议、签署,再经我局负责人审议、签署;或者由我局负责人与协办部门负责人集中审议后,由我局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十一条 我局与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布。
第九章施行和效力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若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已经覆盖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应当在文末注明同时废止旧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 第三十三条 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将书面通知我局立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我局应于接到停止执行和纠正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或者依法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三统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内容违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确认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将在市政府公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机构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重新报送“三统一”,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每2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局法制机构牵头、相关起草机构参与,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我局现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七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情况变化,需要及时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我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机构提出,会局法制机构研究并报局领导决定。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释或者答复我局规范性文件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应当由起草机构草拟解释或者答复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报分管法制机构的局领导决定并报市政府“三统一”后,以我局名义发布。
第十章 监督 第四十条 局纪检监察机构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后,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行政问责的建议,报局领导决定: (一)违反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的; (三)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职责或者不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 (四)对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又不作出书面说明的; (五)接到停止执行和纠正通知书不按照规定时间停止执行和纠正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我局单独起草或者指定我局主办、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联合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核稿、决定和签署环节,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形成送审稿后,由起草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四十二条 邵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等局直属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决定和签署应当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局直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三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我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并附送经备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一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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