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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示
关于印发《双清区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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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办字〔2018〕16号 中共邵阳市双清区委办公室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清区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 集中核算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辖)各单位,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 新修订的《双清区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邵阳市双清区委办公室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双清区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集中核算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切实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双清区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双办字〔2015〕73号)、《邵阳市双清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双政办发〔2015〕20号)等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实际,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区财政局设立区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为财政局全额拨款的二级事业单位,定编5人。指挥部的所有资金纳入核算中心管理。 第三条 核算中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会计核算账户,以各指挥部为单位分别设置会计账套,办理会计事务,并保证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有序、会计数据真实准确、会计资料及档案管理规范完整,会计核算中心对各指挥部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 第四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实行报账制,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对各自指挥部的资金、资产等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是本指挥部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对本指挥部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的财务管理以及财务收支,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现金管理制度 1.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可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由本指挥部的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限额,原则上根据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核定,具体数额由各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推荐实行零备用金制度,即所有支出一律通过银行使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付。 2.现金结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的规定。现金结算范围之外的一切经济往来,一律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3.收付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入账,不得滞留账外。报账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时,必须审核原始凭证,凡原始凭证违反财经政策、法规,或手续不全、有涂改等不规范现象的,一律拒付。报账员的现金日记账必须做到逐笔登记,日清月结,并与核算中心的会计科目账户核对一致。 4.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支现金,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结账或还款。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帐的,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期未结账或未还款的个人借款,按挪用公款处理。工作之外,一律不得借支现金。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七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的所有财务支出必须严格依据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并实行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八条 所有生产性支出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项目招标文件、合同、协议、项目征拆实施细则及有关会议纪要等支出。付给个人的支出,银行转账必须附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现金支付必须有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领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手模。付给单位的支出,必须有收款单位的名称、税号、开户银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非生产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银行转账支出必须附收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银行账号,现金支付的必须附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领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手模。 第九条 指挥部的所有支出必须合法合规有据可循。发生财务开支时,一律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各指挥部报账员凭在指挥部办理好审核审批后的会计凭证到核算中心按规定办理报账手续。指挥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资金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的实物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清查盘点,定期与会计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如发生盘亏、盘盈,必须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处置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取得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解散后,所有国有资产应通过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核算中心安排专人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会计档案的保管由核算中心负责,指挥部解散或撤销后,编制移交清册按规定移交区档案局统一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同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相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核算中心应按季向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报送财务资料和财务收支报告(主要是经费收支情况)。财务报告要求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及时、说明客观详细。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所设的项目协调指挥部的财务收支纳入其单位行政经费一并核算管理,遵照《邵阳市双清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双政办发〔2015〕20号)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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