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本编码 | 0109003000 |
事项编码 | 0109003000430502999000430502016300 |
主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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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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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部门名称 | 双清区民政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性质 | 行政权力事项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
最少次数 | 0.0 |
标准说明 | 一级标准说明: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到现场提交办理 |
服务对象 | 法人,自然人 |
自然人服务主题 | 其他,设立变更 |
群体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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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事件 | 其他 |
法人服务主题 | 法人注销,年检年审,设立变更 |
特定对象分类 | 社会组织 |
经营活动分类 | 其他 |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否 |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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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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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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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430502999000430502016300 |
权限划分 | 暂无权限划分 |
行使内容 | 办理本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 成立: |
联办机构 | 暂无联办机构 |
数量限制 | 暂无数量限制 |
运行系统 | 市级 |
行政复议及诉讼 | 无 |
设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 |
法定办结时限 | 60.0 |
法定期限说明 | 设立60个工作日、变更及注销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0 |
承诺期限说明 | 设立30个工作日、变更及注销13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预约办理 | 否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咨询电话 | 0739-5223358 |
监督电话 | 0739-5120719 |
办理地点 | 邵阳市宝庆东路建设路口双清区民政局办公楼403室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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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
社团成立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首环节 | 受理 | 社团股工作人员 | 即时 |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登记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 | |
第二环节 | 初审 | 社团股长 | 14 |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 |
第三环节 | 复审 | 分管副局长 | 8 |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局长;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 | |
第四环节 | 决定 | 区民政局局长 | 6 | 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社会组织管理局。 | |
尾环节 | 办结 | 社团股工作人员 | 2 | 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 | |
社团变更 办理流程 | 首环节 | 受理 | 社团股工作人员 | 即时 |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登记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 |
第二环节 | 初审 | 社团股长 | 6 |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 |
第三环节 | 复审 | 分管副局长 | 2 |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局长;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 | |
第四环节 | 决定 | 区民政局局长 | 3 | 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社会组织管理局。 | |
尾环节 | 办结 | 社团股工作人员 | 2 | 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 | |
社团注销 办理流程 | 首环节 | 受理 | 社团股工作人员 | 即时 |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登记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 |
第二环节 | 初审 | 社团股长 | 6 |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 |
第三环节 | 复审 | 分管副局长 | 2 |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局长;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 | |
第四环节 | 决定 | 区民政局局长 | 3 | 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社会组织管理局。 | |
尾环节 | 办结 | 社团股工作人员 | 2 | 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 |
附件1:全区性社会团体设立登记流程图
附件2:全区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图
附件3:全区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