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牧渔发〔2014〕70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的通知》(农办医〔2014〕2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2014年6月22日
湖南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兽医体系效能评估(PVS),摸清全省兽医体系效能水平,查找差距和不足,为建立完善的兽医体系运行体制机制提供依据。 二、评估内容和指标 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技术能力、利益相关方互动和市场准入等4个部分、46项关键能力指标,每项关键能力指标从低到高划分5个等级。 三、实施范围和现场核查点 (一)实施范围:省本级及全省各市州、县(市、区)。 (二)现场核查点 1.官方兽医机构:核查所有省本级兽医机构;选取长沙、郴州、邵阳、常德、娄底、怀化6个市,并由以上6个市分别选取1个县及1个乡镇,核查以上各级各类兽医机构。 全省至少核查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疫情测报站各2个,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至少各1个。 2.兽医服务对象:核查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场所及兽药、饲料、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兽医诊疗机构等至少各2个。 3.兽医教育科研机构:核查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 评估专家组可根据背景材料和实际情况对现场核查点进行调整,但不得缩小评估范围、不得减少现场核查点总数。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培训阶段(2014年6月5日-30日):省兽医局制定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部署启动全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培训各市州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责任单位:省兽医局) (二)材料汇总阶段(6月16日-7月20日):各市和各有关单位按照《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前需提供的背景材料目录》(见附件2,详见湖南省畜牧水产局网),收集整理并组织完成本辖区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书面背景材料,于7月20日前报省兽医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和各有关单位) (三)现场评估阶段(7月20日-8月15日):选定的评估市州、县(市、区)按照《省级兽医体系效能现场评估需准备的材料目录》(见附件3),做好准备工作。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组依据《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对市州、县(市、区)开展现场评估工作。(责任单位: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组,选定的评估市州、县及相关单位) (四)报告编制阶段(8月1日-8月20日):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组完成自我评估报告编制、上报。(责任单位: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组) (五)现场复核阶段(8月20日-9月30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受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现场复核。(责任单位:省畜牧水产局,选定的评估市、县及相关单位) 五、任务分工 1.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兽医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材料整理汇总。 2.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组负责全省自我评估工作,包括制定现场评估方案、进行现场评估、确定关键能力等级、起草评估报告等。 3.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评估工作。 4.湖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湖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负责提供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和实验室建设等背景材料,接受现场评估。 5.各市州、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按时按要求(见附件2)提交书面背景材料。选定的评估市、县(市、区)还需按要求(见附件3)做好接受现场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是认真领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兽医体系效能评估(PVS)是国际兽医卫生组织(OIE)制定的、科学评价一个国家(地区)兽医管理体制、兽医体系运行效能和质量水产的综合性国际标准,对于提升兽医工作能力、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争取资金支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此次评估工作是农业部统一部署的一项全新工作,涉及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已列入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积极落实。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长沙、郴州、邵阳、常德、娄底、怀化6个市和选取6个县(市、区)要分别成立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其他市、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 三是加强技术保障。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专家组负责全省自我评估、提供技术指导等。各地要确定业务熟练的技术人员,做好数据的收集、核实、汇总工作,加强对乡镇、兽医服务对象及相关单位的技术指导。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反馈信息,确保评估工作有效、有序开展。请各市州明确一名联络员,并请将名单和联系方式于6月30日前报省兽医局。 (联系人:谭运华、郑文成;电话/传真:0731-85517349;电子邮箱:hnssyj@126.com)
附件:1.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2.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前需提供的背景材料目录 3.省级兽医体系效能现场评估需准备的材料目录 4.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调查统计表(1-9)
抄送: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湖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湖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1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第一章 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1-1 兽医机构建设及人员数量 1-2 兽医人员的专业能力 1-3 继续教育 1-4 技术决策的独立性 1-5 组织机构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 1-6 兽医机构的协调能力 1-7 设施设备 1-8 日常工作经费 1-9 应急资金 1-10 基础设施投入 1-11 资源与业务管理
第二章 技术能力
2-1 兽医实验室诊断 2-2 实验室质量保证 2-3 风险分析 2-4 检疫及边界安全 2-5 流行病学监测与早期预警 2-6 应急反应 2-7 疫病预防、控制与消灭 2-8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2-9 兽药 2-10 残留检测 2-11 动物饲料安全 2-12 标识与可追溯性 2-13 动物福利
第三章 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
3-1 信息公开 3-2 与利益相关方协商 3-3 认可/授权/委托 3-4 执业兽医管理 3-5 联防联控
第四章 市场准入
4-1 法律法规的制定 4-2 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4-3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4 生物安全隔离区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三 、建立健全兽医工 作体系。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依据: 1.《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第八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九条。
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四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 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3.《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 劳[2000]12号)。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 九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3.《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八、组织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 七十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 十二条。 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 二条。 3.《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4.《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七、(二)体制保障。 5.《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 劳[2000]12号):三、实施目标。 6.《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2014年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规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7号):一、(二) 基本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依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依据: 1.《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第三章、一、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机制。 2.《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八、组织实施。
参考2012版 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以下条款: 第3.2.4条第 2点,质量体系评估标准:“评估一个兽医机构,而非放在机构的资源和基础设施方面”。 第3.2.6条第 2、3点,物质资源评估标准:行政管理/技术手段。 第3.2.10条第 3点,效能评估与审核计划。 第3.2.14条第 4点,行政管理详情。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2.《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七、条件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4.《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六、能力建设。
依据: 1.《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七、(四)条件保障。 2.《全国兽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第四章、二、构建财政支持长效保障机制。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二条。 4.《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二、(三)防治目标。 5.《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6.《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条参考实验室的职责。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依据: 1.《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附件2。 2.《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标准》GB19489-2008。
依据: 1.《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 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4.《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第十条。 4.《进出境检疫检验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5.《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注:有关单位和人员指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3.《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 3.《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四、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6.《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四章。 2.《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四、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 《兽药管理条例》。 3.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4.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5.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6.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7.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8.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9.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1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12.《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13.《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
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标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4.《畜禽耳标管理规范》。 5.《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 GB/T 22569-2008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 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四、建立健全执业兽医从业管理制度。 3.《中国兽医协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
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 四十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第十三条。 3.《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七、(一)法制保障。 4.《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四章、(一)健全兽医法规标准体系。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第九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七章。 4.《兽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八章。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五章。 6. 相关法律、条例的配套法规等。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四条。 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5.《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五、(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6.《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第三章、三、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和区域 化管理。 7.《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39号)。 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业部令第1号)。 9.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的通知(农办医[2008]46号)。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四条。 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5.《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五、(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6.《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第三章、三、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和区域 化管理。 7.《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39号)。 8.《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通用规范》(农医发[2009]13号)。 9.《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农医发[2009]13号)。
附件2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前提供材料
附件3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现场评估需准备的材料目录
一、省兽医局准备: 1.兽医机构组织结构图 2.省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体情况 3.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建立的协调机制文件 4.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乡镇或区域兽医机构情况,人员、业务、经费等管理情况 5.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兽医机构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6.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兽医机构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7.实施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程序 8.人员履历,包括职位、学位、任职经历、参加培训等 9.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主要从事防疫检疫工作人员)、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 10.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起草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能力 11.乡村兽医或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 12.落实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就业准入制度情况 13.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参加培训情况 14.兽医机构职能 15.制定动物卫生技术决策的程序和相关记录(如科学依据、主要考虑、影响因素、实现什么目的) 16.技术决策及非科学因素影响的证明材料 17.兽医机构历年组织架构图、职责描述和指挥系统情况(2005年-至今) 18.兽医机构历年技术政策和计划相关文件(2005年-至今) 19.兽医机构历年核心人员的任用、职位和资格(2005年-至今) 20.兽医机构组织结构调整合理性的正式程序 21.建立内部协调机制的材料 22.某项工作指挥系统或实施方案(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 23.对兽医内部协调机制和指挥系统进行审核的报告 24.建立外部协调机制的证据(如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和兽医公共卫生等) 25.某项工作指挥系统或实施方案(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 26.对外部协调机制和指挥系统进行审核的报告 27.物力资源详细目录:包括办公场所、通讯设备(电话、手机、传真机、互联网)、电脑及附加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交通工具、冷链和专业设备 28.物力资源维修、更新记录 29.应急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如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 30.办公经费、人员工资、运转经费、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证据 31.应急经费总体情况(纳入财政预算及是否充足的证据) 32.审批后还可以获得追加的应急经费 33.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获得补偿经费的证据 34.过去5年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证据 35.兽医机构提出投资需求并获得经费的材料 36.兽医机构定期获得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的证据 37.兽医机构从财政或其他渠道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材料 38.建立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39.建立管理和记录系统(文件档案、信息数据库)并用于管理部分资源和业务活动的证据 40.资源与业务管理的总体战略规划、完整的业务报告 41.资源和业务管理体系以及效果评估报告 42.可利用的人力(人员分布、资质和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43.建立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的材料 44.应急反应及决策实例 45.突发疫情模拟演练相关材料 46.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关方面积极采取行动的证据 47.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名单(GMP认证) 48.兽医机构受理相关兽药申请的原始材料 49.兽医机构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检(包括实地监管)的相关材料 50.实地核实相关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兽药质量控制措施情况 51.兽医机构实施的畜禽标识和免疫档案管理制度 52.落实《动物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制度措施 53.省级兽医机构建立的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材料 54.在溯源工作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说明 55.溯源程序说明 56.已标识和可追溯的动物产品列表 57.溯源工作记录和相关数据库、程序 58.县级以上兽医机构对动物产品的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59.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机制或信息公开制度 60.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发出的动物疫情预警通告 61.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辖区内动物疫情、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报告等 62.兽医机构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渠道公布其活动和计划的相关材料 63.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的负责人名单 64.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的正式机制或程序(如协商频率、代表构成、决策规则、协商报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 65.正式协商的记录与报告 66.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67.兽医机构委托执业兽医和协检员的任务记录 68.兽医机构委托兽医实验室或其他机构从事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的任务记录 69.委托经费情况(如因某项任务拨给某个单位的经费) 70.执业兽医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被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71.有关单位和个人与兽医机构就相关计划或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商议和研讨的相关材料 72.兽医机构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73.法律法规适用性分析报告 74.利益相关方参与制定兽医法律法规的记录 75.落实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76.违法与违规事件报告 77.对违法与违规事件采取的措施 78.兽医机构与有关方面合作以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材料 79.地方无疫区建设规划 80.在建的无疫区名单,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81.无疫区建设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技术措施的文件资料 82.地方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规划、在建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名单 83.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84.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技术措施的文件资料 85.通过国家估认可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名单及其证明材料 二、省饲料办、饲草业处准备: 86.区域内奶制品等生产企业目录及其生产情况概述 87.区域内饲料生产企业目录名单 88.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档案和监督抽查情况等的相关文件报告 89.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结果和发布的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等 三、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准备: 90.兽医机构组织结构图 91.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体情况 92.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的协调机制文件 93.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94.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95.实施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程序 96.动物诊疗机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单位、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场所配备执业兽医情况 95.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有关文件 96.执业兽医参加培训情况 97.兽医人员履历,包括职位、职称、学位、任职经历等 98.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人员考核、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99.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掌握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动物疫病诊断的情况 100.开展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培训计划 101.执业兽医技术培训情况 102.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和评估培训效果的有关文件(如培训反馈意见) 103.兽医机构历年组织架构图、职责描述和指挥系统情况(2005年-至今) 104.兽医机构历年技术政策和计划相关文件(2005年-至今) 105.兽医机构历年核心人员的任用、职位和资格(2005年-至今) 106.兽医机构组织结构调整合理性的正式程序 107.物力资源详细目录:包括办公场所、通讯设备(电话、手机、传真机、互联网)、电脑及附加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交通工具、冷链和专业设备 108.物力资源维修、更新记录 109.应急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如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 110.办公经费、人员工资、运转经费、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证据 111.基本工作经费预算情况(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补偿、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 112.扩展某些业务资金充足的证据和财务管理制度 113.资金充足的证据 114.风险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的书面结果 115.应急经费总体情况(纳入财政预算及是否充足的证据) 116.审批后还可以获得追加的应急经费 117.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获得补偿经费的证据 118.过去5年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证据 119.兽医机构提出投资需求并获得经费的材料 120.兽医机构定期获得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的证据 121.兽医机构从财政或其他渠道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材料 122.建立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123.建立管理和记录系统(文件档案、信息数据库)并用于管理部分资源和业务活动的证据 124.资源与业务管理的总体战略规划、完整的业务报告 125.资源和业务管理体系以及效果评估报告 126.区域内存在的动物疫病清单,包括新发疫病 127.区域内所有兽医实验室的布局清单 128.兽医实验室能够监测的病原种类统计情况 129.实验室的网络建设,以及经费来源,人员教育程度、培训等总体情况 130.有关样本采集的书面规定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的记录材料 131.实地查看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监测参数及样本采集程序等 132.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33.各级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 134.实地走访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实验室,核实其选址、布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等级等是否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135.区域内已获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实验室清单 136.现行的兽医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以及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材料 137.相关的实验室质量保证培训材料 138.实验室标准的操作程序、检测手册、结果、记录 139.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材料 140.现场核查相关实验室情况 150.省级兽医机构风险分析人员名单和培训计划目录 151.风险分析所采用的数据库及程序或工具 152.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做出决策的记录 153.兽医机构建立的风险评估机制或制度 154.被动监测可利用的人力(包括人员分布、资质、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155.被动监测计划记录 156.疫病报告系统情况 157.采样(养殖场、市场、屠宰场)、送交实验室及实验室处理的程序 158.2010年至今区域内爆发规定动物疫病的相关材料 159.向有关方面通报被动监测计划结果的情况 160.主动监测可利用的人力(人员分布、资质、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170.2010年至今区域内爆发规定动物疫病的相关材料 171.主动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和监测结果 172.报告的主动监测计划结果 173.评估监测计划报告 174.列入防控或根除计划的动物疫病清单 175.动物疫病防控和根除计划(如年度免疫接种活动等) 176.年度免疫接种、监测计划 177.已免疫动物血清抗体水平结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178.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评估报告 179.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机制或信息公开制度 180.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发出的动物疫情预警通告 181.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辖区内动物疫情、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报告等 182.兽医机构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渠道公布其活动和计划的相关材料 183.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的负责人名单 184.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的正式机制或程序(如协商频率、代表构成、决策规则、协商报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 185.正式协商的记录与报告 186.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187.兽医机构委托执业兽医和协检员的任务记录 188.兽医机构委托兽医实验室或其他机构从事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的任务记录 189.委托经费情况(如因某项任务拨给某个单位的经费) 190.执业兽医向兽医机构报告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191.执业兽医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的行动记录 192.兽医协会建设情况材料 193.兽医机构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备案等工作的相关材料 194.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管理制度 195.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相关材料 196.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的行动记录 197.有关单位和个人与兽医机构就相关计划或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商议和研讨的相关材料 198.落实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99.违法与违规事件报告 200.对违法与违规事件采取的措施 201.兽医机构与有关方面合作以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材料 四、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准备: 202.兽医机构组织结构图 203.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总体情况 204.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的协调机制文件 205.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06.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07.实施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程序 208.有关人员履历,包括职位、职称、学位、任职经历等 209.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人员考核、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210.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掌握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情况 211.开展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培训计划 212.官方兽医技术培训情况 213.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和评估培训效果的有关文件(如培训反馈意见) 214.兽医机构职能 215.制定动物卫生技术决策的程序和相关记录(如科学依据、主要考虑、影响因素、实现什么目的) 216.技术决策及非科学因素影响的证明材料 217.兽医机构历年组织架构图、职责描述和指挥系统情况(2005年-至今) 218.兽医机构历年技术政策和计划相关文件(2005年-至今) 219.兽医机构历年核心人员的任用、职位和资格(2005年-至今) 220.兽医机构组织结构调整合理性的正式程序 221.物力资源详细目录:包括办公场所、通讯设备(电话、手机、传真机、互联网)、电脑及附加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交通工具、冷链和专业设备 222.物力资源维修、更新记录 223.检疫执法设备(如动物隔离与无害化处理设施、交通工具、检疫采样设备、耳标读取设备、隔离饲养设施) 224.办公经费、人员工资、运转经费、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证据 225.基本工作经费预算情况(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补偿、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 226.扩展某些业务资金充足的证据和财务管理制度 227.资金充足的证据 228.风险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的书面结果 229.过去5年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证据 230.兽医机构提出投资需求并获得经费的材料 231.兽医机构定期获得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的证据 232.兽医机构从财政或其他渠道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材料 233.建立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234.建立管理和记录系统(文件档案、信息数据库)并用于管理部分资源和业务活动的证据 235.资源与业务管理的总体战略规划、完整的业务报告 236.资源和业务管理体系以及效果评估报告 237.兽医机构制定、实施检疫及边界安全的控制措施 238.公路检查站、检疫申报点、隔离场的分布清单 239.隔离检疫检查书面规定 240.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的建立情况 241.控制动物产品非法调运活动的措施 242.开展屠宰检疫的总体情况(屠宰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年屠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243.对辖区内的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场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情况。 244.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或监督检查进行审核的报告 245.开展屠宰检疫的总体情况(屠宰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年屠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246.检验记录、表格、登记簿和报告(同步检疫和实验室检测报告) 247.疫病信息收集情况报告 五、省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兽药饲料监察所准备: 248.兽医机构组织结构图 249.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兽药饲料监察机构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50.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兽药饲料监察机构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51.实施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程序 252.有资质的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目录 253.残留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认证情况、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能力、实验室环境、设备配置及检测参数等) 254.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结果等(监测范围:出口动物产品和国内销售动物产品) 255.落实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情况和报告 256.兽医机构残留检测计划的质量保证(如比对实验)及结果评估等书面材料 257.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档案和监督抽查情况等的相关文件报告 258.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结果和发布的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等 六、湖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省畜牧兽医研究所准备: 259.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单位、实验动物饲育单位等场所配备执业兽医情况 260.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计划(包括专业、学制、学位、招生人数等)以及最近5年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区域内兽医科研机构名单 七、长沙、郴州、邵阳、常德、娄底、怀化6市和选取6县(市、区)准备: 261.兽医机构组织结构图 262.市、县(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体情况 263.市、县(市)级兽医机构建立的协调机制文件 264.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乡镇或区域兽医机构情况,人员、业务、经费等管理情况 265.市级、县级兽医机构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66.市级、县级兽医机构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67.实施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程序 268.动物诊疗机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单位、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场所配备执业兽医情况 269.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有关文件 270.执业兽医参加培训情况 271.乡村兽医或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 272.落实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就业准入制度情况 273.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参加培训情况 274.人员履历,包括职位、学位、任职经历、参加培训等 275.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主要从事防疫检疫工作人员)、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 276.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起草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能力 277.有关人员履历,包括职位、职称、学位、任职经历等 278.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人员考核、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279.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掌握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情况 280.兽医人员履历,包括职位、职称、学位、任职经历等 281.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人员考核、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282.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掌握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动物疫病诊断的情况 283.开展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培训计划 284.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技术培训情况 285.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和评估培训效果的有关文件(如培训反馈意见) 286.兽医机构职能 287.制定动物卫生技术决策的程序和相关记录(如科学依据、主要考虑、影响因素、实现什么目的) 288.技术决策及非科学因素影响的证明材料 289.兽医机构历年组织架构图、职责描述和指挥系统情况(2005年-至今) 290.兽医机构历年技术政策和计划相关文件(2005年-至今) 291.兽医机构历年核心人员的任用、职位和资格(2005年-至今) 292.兽医机构组织结构调整合理性的正式程序 293.建立内部协调机制的材料 294.某项工作指挥系统或实施方案(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 295.对兽医内部协调机制和指挥系统进行审核的报告 296.建立外部协调机制的证据(如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和兽医公共卫生等) 297.某项工作指挥系统或实施方案(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 298.对外部协调机制和指挥系统进行审核的报告 299.物力资源详细目录:包括办公场所、通讯设备(电话、手机、传真机、互联网)、电脑及附加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交通工具、冷链和专业设备 300.物力资源维修、更新记录 301.应急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如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 302.检疫执法设备(如动物隔离与无害化处理设施、交通工具、检疫采样设备、耳标读取设备、隔离饲养设施) 303.办公经费、人员工资、运转经费、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证据 304.基本工作经费预算情况(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补偿、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 305.扩展某些业务资金充足的证据和财务管理制度 306.资金充足的证据 306.风险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的书面结果 307.应急经费总体情况(纳入财政预算及是否充足的证据) 308.审批后还可以获得追加的应急经费 309.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获得补偿经费的证据 310.过去5年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证据 311.兽医机构提出投资需求并获得经费的材料 312.兽医机构定期获得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的证据 313.兽医机构从财政或其他渠道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材料 314.建立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315.建立管理和记录系统(文件档案、信息数据库)并用于管理部分资源和业务活动的证据 316.资源与业务管理的总体战略规划、完整的业务报告 317.资源和业务管理体系以及效果评估报告 318.区域内存在的动物疫病清单,包括新发疫病 319.区域内所有兽医实验室的布局清单 320.兽医实验室能够监测的病原种类统计情况 321.实验室的网络建设,以及经费来源,人员教育程度、培训等总体情况 322.有关样本采集的书面规定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的记录材料 323.实地查看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监测参数及样本采集程序等 324.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25.各级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 326.实地走访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实验室,核实其选址、布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等级等是否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327.区域内已获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实验室清单 328.现行的兽医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以及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材料 329.相关的实验室质量保证培训材料 330.实验室标准的操作程序、检测手册、结果、记录 331.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材料 332.现场核查相关实验室情况 333.风险分析所采用的数据库及程序或工具 334.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做出决策的记录 335.兽医机构建立的风险评估机制或制度 336.兽医机构制定、实施检疫及边界安全的控制措施 337.公路检查站、检疫申报点、隔离场的分布清单 338.隔离检疫检查书面规定 339.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的建立情况 340.控制动物产品非法调运活动的措施 341.被动监测可利用的人力(包括人员分布、资质、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342.被动监测计划记录 343.疫病报告系统情况 344.采样(养殖场、市场、屠宰场)、送交实验室及实验室处理的程序 345.2010年至今区域内爆发规定动物疫病的相关材料 346.向有关方面通报被动监测计划结果的情况 347.主动监测可利用的人力(人员分布、资质、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348.2010年至今区域内爆发规定动物疫病的相关材料 349.主动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和监测结果 350.报告的主动监测计划结果 351.评估监测计划报告 352.可利用的人力(人员分布、资质和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353.建立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的材料 354.应急反应及决策实例 355.突发疫情模拟演练相关材料 356.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关方面积极采取行动的证据 357.列入防控或根除计划的动物疫病清单 358.动物疫病防控和根除计划(如年度免疫接种活动等) 359.年度免疫接种、监测计划 360.已免疫动物血清抗体水平结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361.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评估报告 362.开展屠宰检疫的总体情况(屠宰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年屠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363.对辖区内的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场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情况。 364.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或监督检查进行审核的报告 365.开展屠宰检疫的总体情况(屠宰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年屠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366.实地考察具有代表性的屠宰场(屠宰操作程序、屠宰设施目录、屠宰量等) 367.检验记录、表格、登记簿和报告(同步检疫和实验室检测报告) 368.疫病信息收集情况报告 369.区域内奶制品等生产企业目录及其生产情况概述 370.实施和协调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 371.实地核实相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72.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名单(GMP认证) 373.兽医机构受理相关兽药申请的原始材料 374.兽医机构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检(包括实地监管)的相关材料 375.实地核实相关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兽药质量控制措施情况 376.有资质的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目录 377.残留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认证情况、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能力、实验室环境、设备配置及检测参数等) 378.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结果等(监测范围:出口动物产品和国内销售动物产品) 379.落实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情况和报告 380.兽医机构残留检测计划的质量保证(如比对实验)及结果评估等书面材料 381.区域内饲料生产企业目录名单 382.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档案和监督抽查情况等的相关文件报告 383.兽医机构实施的畜禽标识和免疫档案管理制度 384.落实《动物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制度措施 385.县级兽医机构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实施追溯和处理的相关材料 386.现场查看养殖、屠宰、流通环节的动物标识佩戴及养殖档案情况 387.在溯源工作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说明 388.溯源程序说明 389.已标识和可追溯的动物产品列表 390.溯源工作记录和相关数据库、程序 391.县级以上兽医机构对动物产品的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392.实地核实动物产品标识和追溯情况 393.兽医机构在制定法律法规标准或制定政策时,在动物的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是否考虑到动物福利 394.实地考察屠宰、出口和运输企业在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实施动物福利的具体措施 395.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机制或信息公开制度 396.兽医机构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渠道公布其活动和计划的相关材料 397.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的负责人名单 398.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的正式机制或程序(如协商频率、代表构成、决策规则、协商报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 399.正式协商的记录与报告 400.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401.兽医机构委托执业兽医和协检员的任务记录 402.兽医机构委托兽医实验室或其他机构从事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的任务记录 403.委托经费情况(如因某项任务拨给某个单位的经费) 404.执业兽医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被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405.执业兽医向兽医机构报告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406.执业兽医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的行动记录 407.兽医协会建设情况材料 408.兽医机构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备案等工作的相关材料 409.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管理制度 410.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相关材料 411.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的行动记录 412.有关单位和个人与兽医机构就相关计划或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商议和研讨的相关材料 413.兽医机构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414.法律法规适用性分析报告 415.利益相关方参与制定兽医法律法规的记录 416.落实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417.违法与违规事件报告 418.对违法与违规事件采取的措施 419.兽医机构与有关方面合作以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材料 420.地方无疫区建设规划 421.在建的无疫区名单、无疫区建设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422.地方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规划、在建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名单 423.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424.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技术措施的文件资料 425.通过国家估认可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名单及其证明材料
附件5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前需提供的背景材料分工
一、省兽医局提供: 1、牵头协调畜牧处、林业部门、统计部门、动监所、疫控中心制作省级行政区划图,并包含人口统计学数据; 2、牵头协调疫控中心、动监所和各市提供全省兽医体系组织机构图、各兽医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从省级到乡镇级的指挥链运行程序、兽医体制改革前后全省兽医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全省兽医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种类及数量; 3、提供本区域内兽医人员培训的组织及承担机构; 4、提供本区域内兽医行政人员培训计划; 5、协调湖南农大、畜牧所提供本区域内兽医实验室、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计划(包括专业、学制、学位、招生人数等)以及最近5年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区域内兽医科研机构名单。 6、牵头协调疫控中心、动监所和各市提供过去五年全省兽医机构经费预算情况; 7、提供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相关管理制度的目录; 8、牵头疫控中心等描述本区域内动物疫情及其他动物卫生事件通报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9、描述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和方法程序; 10、兽医机构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基本情况(如联合制定、实施动物卫生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相关计划或项目等); 11、描述兽医机构主动参与相关兽医立法的权力和能力。 12、牵头各市提供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其他兽医从业人员数量; 13、提供本区域内兽医技术人员培训计划; 概述本省兽医协会建设基本情况; 14、会同省动监所概述本省执业兽医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执业兽医执业活动报告情况、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等; 15、描述本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评估基本情况。 16、提供本区域内官方兽医培训计划; 二、局办公室、畜牧处提供: 1、牵头协调出入境部门、各市填报上一统计年度的牲畜数量汇总表; 2、列出本区域内集约化、规模化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包括养殖、屠宰加工)、经营(包括进出口)组织(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的名称及位置。 三、省饲料办提供: 1、列出饲料生产企业目录名单; 2、列出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名录; 四、省质安处提供: 1、列出本区域内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单及GMP认证情况; 2、列出本区域内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名单及GSP认证情况; 3、处方药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4、描述本区域内兽药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监管人员数量、监管活动以及违法处置情况; 五、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提供: 1、提供全省疫控机构组织机构图、各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从省级到乡镇级的指挥链运行程序、兽医体制改革前后全省疫控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全省疫控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 2、提供过去五年全省疫控机构经费预算情况; 3、提供本省近5年发生或报告过的疾病目录; 4、过去2年的流行病学监测情况报告,包括主动监测方案和结果;描述被动监测活动以及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情况; 5、疫苗免疫接种情况; 6、提供本区域内官方和社会兽医实验室的名称、位置、功能(诊断或研究)、专业领域、质量体系认证情况和生物安全等级等; 7、提供本区域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名称和位置; 8、兽医机构认可、授权或委托社会机构和人员执行官方任务的情况(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 六、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 1、提供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体系组织机构图、各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从省级到乡镇级的指挥链运行程序、兽医体制改革前后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 2、提供过去五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费预算情况; 3、描述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标准; 4、描述有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情况; 5、描述屠宰加工企业的名称、位置、屠宰加工的动物种类、年屠宰加工量; 6、描述动物源性食品(肉制品、奶制品等)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7、列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名单及位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 8、列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名单及位置; 9、描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机制及运行情况; 10、提供本辖区内有关动物标识和移动控制的相关法律法 11、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等名录; 12、概述动物标识建设和养殖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13、概述动物产品标识和溯源情况。 14、描述本区域内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机构、队伍、制度建设等); 15、描述本区域内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6、概述本省执业兽医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执业兽医执业活动报告情况、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等; 17、描述兽医机构为确保利益相关方遵守相关兽医法律法规所采取的措施和活动。 五、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提供: 1、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 2、概述饲料监督管理措施和监督抽查情况等; 3、兽医机构认可、授权或委托社会机构和人员执行官方任务的情况(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等)。 六、各市、县(市、区)提供: 1、提供兽医体系组织机构图、各兽医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指挥链运行程序、兽医体制改革前后兽医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兽医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种类及数量; 2、提供本区域内兽医人员培训的组织及承担机构; 3、提供本区域内兽医人员培训计划; 4、提供过去五年兽医机构经费预算情况; 5、提供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相关管理制度的目录。 6、列出本区域内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单及GMP认证情况; 7、列出本区域内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名单及GSP认证情况; 8、处方药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9、描述本区域内兽药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监管人员数量、监管活动以及违法处置情况; 10、描述本区域内动物疫情及其他动物卫生事件通报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11、描述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和方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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