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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牧渔发〔2014〕70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的通知》(农办医〔2014〕2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2014622

 

 

 

湖南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兽医体系效能评估(PVS),摸清全省兽医体系效能水平,查找差距和不足,为建立完善的兽医体系运行体制机制提供依据。

二、评估内容和指标

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技术能力、利益相关方互动和市场准入等4个部分、46项关键能力指标,每项关键能力指标从低到高划分5个等级。

三、实施范围和现场核查点

(一)实施范围:省本级及全省各市州、县(市、区)。

(二)现场核查点

1.官方兽医机构:核查所有省本级兽医机构;选取长沙、郴州、邵阳、常德、娄底、怀化6个市,并由以上6个市分别选取1个县及1个乡镇,核查以上各级各类兽医机构。

全省至少核查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疫情测报站各2个,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至少各1个。

2.兽医服务对象:核查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场所及兽药、饲料、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兽医诊疗机构等至少各2个。

3.兽医教育科研机构:核查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

评估专家组可根据背景材料和实际情况对现场核查点进行调整,但不得缩小评估范围、不得减少现场核查点总数。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培训阶段(2014年6月5日-30日):省兽医局制定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部署启动全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培训各市州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责任单位:省兽医局)

(二)材料汇总阶段(6月16日-7月20日):各市和各有关单位按照《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前需提供的背景材料目录》(见附件2,详见湖南省畜牧水产局网),收集整理并组织完成本辖区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书面背景材料,于7月20日前报省兽医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和各有关单位)

(三)现场评估阶段(7月20日-8月15日):选定的评估市州、县(市、区)按照《省级兽医体系效能现场评估需准备的材料目录》(见附件3),做好准备工作。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组依据《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对市州、县(市、区)开展现场评估工作。(责任单位: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组,选定的评估市州、县及相关单位)

(四)报告编制阶段(8月1日-8月20日):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组完成自我评估报告编制、上报。(责任单位: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组)

(五)现场复核阶段(8月20日-9月30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受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现场复核。(责任单位:省畜牧水产局,选定的评估市、县及相关单位)

五、任务分工

1.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兽医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材料整理汇总。

2.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组负责全省自我评估工作,包括制定现场评估方案、进行现场评估、确定关键能力等级、起草评估报告等。

3.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评估工作。

4.湖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湖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负责提供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和实验室建设等背景材料,接受现场评估。

5.各市州、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按时按要求(见附件2)提交书面背景材料。选定的评估市、县(市、区)还需按要求(见附件3)做好接受现场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是认真领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兽医体系效能评估(PVS)是国际兽医卫生组织(OIE)制定的、科学评价一个国家(地区)兽医管理体制、兽医体系运行效能和质量水产的综合性国际标准,对于提升兽医工作能力、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争取资金支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此次评估工作是农业部统一部署的一项全新工作,涉及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已列入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积极落实。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长沙、郴州、邵阳、常德、娄底、怀化6个市和选取6个县(市、区)要分别成立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其他市、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

三是加强技术保障。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专家组负责全省自我评估、提供技术指导等。各地要确定业务熟练的技术人员,做好数据的收集、核实、汇总工作,加强对乡镇、兽医服务对象及相关单位的技术指导。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反馈信息,确保评估工作有效、有序开展。请各市州明确一名联络员,并请将名单和联系方式于6月30日前报省兽医局。

(联系人:谭运华、郑文成;电话/传真:0731-85517349;电子邮箱:hnssyj@126.com)

 

附件:1.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2.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前需提供的背景材料目录

                      3.省级兽医体系效能现场评估需准备的材料目录

                      4.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调查统计表(1-9)

 

抄送: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湖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湖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1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第一章 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1-1   兽医机构建设及人员数量

1-2   兽医人员的专业能力

1-3   继续教育

1-4   技术决策的独立性

1-5   组织机构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

1-6   兽医机构的协调能力

1-7   设施设备

1-8   日常工作经费

1-9   应急资金

1-10  基础设施投入

1-11  资源与业务管理

 

第二章 技术能力

 

2-1   兽医实验室诊断

2-2   实验室质量保证

2-3   风险分析

2-4   检疫及边界安全

2-5   流行病学监测与早期预警

2-6   应急反应

2-7   疫病预防、控制与消灭

2-8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2-9   兽药

2-10  残留检测

2-11  动物饲料安全

2-12  标识与可追溯性

2-13  动物福利

 

 

第三章  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

 

3-1   信息公开

3-2   与利益相关方协商

3-3   认可/授权/委托

3-4   执业兽医管理

3-5   联防联控

 

第四章  市场准入

 

4-1   法律法规的制定

4-2   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4-3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4   生物安全隔离区

 

 

 

I-1  兽医机构建设及人员数量

A.兽医机构建设

兽医机构包括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药检验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

能力等级

1.省本级没有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药检验机构。

2.省本级有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药检验机构。

3.地市级有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县级有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5.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了乡镇或区域兽医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三 、建立健全兽医工

作体系。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B.  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能力等级

1.全省兽医机构人员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足60%。

2.省级兽医机构人员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达到80%以上。

3.地市级兽医机构人员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达到70%以上。

4.县级兽医机构人员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达到70%以上。

5.有正式文件明确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并实施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管理程序。

 

依据:

1.《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第八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九条。

 

 

 

 

 

 

 

 

 

 

 

 

 

 

 

 

 

 

 

C.   执业兽医

执业兽医指按规定通过执业兽医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证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证的人员。

 

能力等级

1.动物诊疗机构按规定配备了执业兽医。

2.从事动物诊疗或诊疗辅助活动的执业兽医,按规定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备案。

3.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单位、动物隔离场所、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动物园按规定配备了执业兽医。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兽药生产企业配备了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5.执业兽医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四条。

 

 

 

 

 

 

 

 

 

 

 

 

 

 

 

 

 

 

 

 

 

 

 

D.   乡村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

乡村兽医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指在乡村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人员。

能力等级

1.大多数有畜禽养殖的行政村,没有乡村兽医或村级动物防疫员。

2.大多数有畜禽养殖的行政村,有乡村兽医或村级动物防疫员。

3.所有存在畜禽养殖的行政村,均有乡村兽医或村级动物防疫员。

4.有效实施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就业准入制度,所有乡村兽医持有有效的乡村兽医登记证,村级动物防疫员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5.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村级动物防疫员就业前须经职业培训。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

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3.《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

劳[2000]12号)。

 

 

 

 

 

 

 

 

 

 

 

 

 

 

 

 

 

 

 

 

 

 

 

 

 

I-2  兽医人员的专业能力

兽医人员有效开展兽医工作的能力。

A. 兽医主管部门人员

能力等级

1.过去12个月内兽医主管部门人员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受到相关处分的情况。

2.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熟悉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兽医立法、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兽药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3.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有能力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人员能够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4.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有能力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按规定认定重大动物疫情;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人员能够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按要求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疫情认定,并组织重大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工作。

5.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有能力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计划)或实施方案。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

九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3.《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八、组织实施。

 

 

B.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

能力等级

1.过去12个月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受到相关处分的情况。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熟悉国家和地方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能够按规定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办案等工作。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有能力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调整动物卫生监督政策措施。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能够通过考核和评估,持续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操作能力。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

七十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

十二条。

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C.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

能力等级

1.过去12个月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受到相关处分的情况。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法律法规,掌握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情报告和其他预防控制技术要求。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有能力按要求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情报告和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有能力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调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措施。

5.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能够通过考核和评估,持续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操作能力。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

二条。

3.《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I-3  继续教育

兽医机构通过实施相关培训规划或计划,持续提升兽医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开展兽医继续教育工作。

2.兽医机构不定期开展兽医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但没有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兽医领域继续教育规划或计划。

3.兽医机构制定了官方兽医培训规划或计划,并按规定开展官方兽医培训工作。

4.兽医机构建立实施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培训机制,并能够覆盖所有类型的兽医从业人员。

5.兽医机构建立兽医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各类培训的效果。

 

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4.《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七、(二)体制保障。

5.《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

劳[2000]12号):三、实施目标。

6.《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2014年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规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7号):一、(二)

基本原则。

 

 

I-4  技术决策的独立性

兽医机构在做出技术决策时,不受商业、财政、政治等非科学因素影响,自主履行职责的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做出技术决定时通常不以科学为依据。

2.兽医机构做出技术决定时考虑了科学依据,但常常受到非科学因素影响而改变决策。

3.兽医机构做出技术决定时以科学为依据,但有可能因非科学因素影响而改变决策。

4.兽医机构做出技术决定时完全以科学为依据,不受非科学因素影响。

5.兽医机构执行技术决定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I-5  兽医机构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

兽医机构保持内设机构稳定性及政策连续性的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的内设机构或领导层每年发生重大变动,导致政策缺乏连续性。

2.每当行政领导层发生变动时,兽医机构的内设机构或领导层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动,对政策的连续性产生负面影响。

3.兽医机构的内设机构或领导层很少发生重大变动,但这一稳定性对政策的连续性没有帮助。

4.在行政领导层发生变动后,兽医机构的内设机构或领导层会发生一些变动,但这对政策的连续性几乎没有负面影响。

5.兽医机构的内设机构或领导层总体稳定,其调整通常建立在评估基础上,并对政策的连续性产生积极影响。

 

依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I-6  兽医机构的协调能力

A.   内部协调

兽医机构利用清晰的指挥系统,协调从省级到基层兽医机构的资源和活动,开展兽医工作相关活动的能力(包括监测、疫病控制和根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早期预警和应急处置等)。

 

能力等级

1.没有正式的内部协调机制。

2.部分活动有内部协调机制。

3.有内部协调机制,部分活动具有清晰有效的指挥系统。

4.有内部协调机制,大多数活动具有清晰有效的指挥系统。

5.有内部协调机制,所有活动均有清晰有效的指挥系统,并对内部协调机制和指挥系统进行定期审核与更新。

 

依据:

1.《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第三章、一、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机制。

2.《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B.   外部协调

兽医机构与相关部门协调资源和活动的能力,以开展与兽医工作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监测、疫病控制和根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早期预警和应急处置。

能力等级

1.没有进行外部协调。

2.部分活动有非正式的外部协调机制,但协调程序不够清晰,或只偶尔开展协调工作。

3.部分活动有正式的外部协调机制(如:动物疫情通报、强制免疫、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强制扑杀、疫区封锁、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等),且具有清晰的协调程序或协议。

4.多数活动有正式的外部协调机制(除上述活动外,还包括动物疫情预警、外来动物疫病防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并且具有清晰的协调程序或协议,能够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

5.所有活动均有正式的外部协调机制,并能够对外部协调机制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八、组织实施。

 

 

 

 

 

 

 

I-7  设施设备

兽医机构相关设施设备配置水平,包括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冷链以及其他相关设备(如电脑等)。

能力等级

1.各级兽医机构几乎没有设施设备或设施设备配置不当,对现有基础设施不予维护或维护不力。

2.省级兽医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合理,并定期维护。

3.地市级兽医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合理,并定期维护。

4.县级兽医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合理,并定期维护。

5.各级兽医机构能够根据工作需要,更新、获取更加先进、精密的设备。

 

参考2012版 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以下条款:

第3.2.4条第 2点,质量体系评估标准:“评估一个兽医机构,而非放在机构的资源和基础设施方面”。

第3.2.6条第 2、3点,物质资源评估标准:行政管理/技术手段。

第3.2.10条第 3点,效能评估与审核计划。

第3.2.14条第 4点,行政管理详情。

 

 

I-8  日常工作经费

兽医机构获取维持其持续运转和政策独立性的财政保障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的资金来源不稳定、不明确,只依靠不规律的拨款。

2.兽医机构的资金来源稳定明确,但不足以完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补偿(如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无害化处理)等基本工作需要。

3.兽医机构的资金来源稳定明确,能够满足基本工作需要,但没有用于开展新工作或拓展现有业务范围的资金。

4.兽医机构开展新工作或拓展现有业务范围的资金需一事一议,且不总是建立在风险分析或成本效益分析基础上。

5.兽医机构所有业务活动资金充足,经费来源透明,能够保证完全的技术独立性,并以风险分析或成本效益分析为依据。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2.《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七、条件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I-9  应急资金

兽医机构获得应对紧急情况所需经费的能力。

 

应急经费指用于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销毁及补偿,消毒,紧急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应急物资储备和设施设备征用补偿等的经费。

 

 

能力等级

1.既没有应急经费,也没有应急经费来源。

2.具备有限来源的应急经费,但不足以应对预期的紧急情况。

3.除具备有限来源的应急经费外,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还可以获得追加的应急经费。

4.应急经费足额纳入预算,但使用时不能及时到位。

5.应急经费足额纳入预算,且使用时能够及时到位。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4.《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六、能力建设。

 

 

 

 

 

 

 

 

 

 

 

 

 

 

 

 

 

 

 

 

 

 

 

1-10基础设施投入

兽医机构持续获得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的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不具备获得建设、维护或改善基础设施的能力。

2.兽医机构偶尔提出申请并获得用于建设、维护或改善基础设施的经费。

3.兽医机构定期通过预算或其他渠道获得基础设施运转和维护经费。

4.兽医机构通常能够获得充足经费,并用于基础设施的必要维护和改善。

5.兽医机构具有充足的经费来源,并用于基础设施的必要维护和改善。需要时,可以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

 

依据:

1.《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七、(四)条件保障。

2.《全国兽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第四章、二、构建财政支持长效保障机制。

 

 

 

 

 

1-11.资源与业务管理

兽医机构记录、管理其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与业务活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的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或相关记录,无法妥善管理其资源和业务活动。

2.兽医机构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但并没有将其用于管理资源和业务活动。

3.兽医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和记录系统,并能够将其用于管理部分资源和业务活动。

4.兽医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和记录系统,并能够将其用于管理全部资源和业务活动。

5.兽医机构具有完善的资源和业务管理体系,并定期对其进行分析完善,以持续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1 兽医实验室诊断

A. 兽医实验室诊断资源

兽医机构使用实验室,对公共卫生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具有负面影响的病原体进行鉴别和记录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动物疫病诊断仅采用临床方法,无法使用实验室获得正确的诊断。

2.对于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主要人畜共患病和对国家经济影响重大的疫病,兽医机构能够使用实验室获得正确的诊断。

3.对于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等其他人畜共患病和动物疫病,兽医机构能够使用实验室获得正确的诊断。

4.对于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水泡型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等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兽医机构能够使用实验室获得正确的诊断。

5.当国内出现新发动物疫病时,兽医机构可使用国家或国际参考实验室(例如OIE参考实验室)网络获得正确的诊断。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二条。

4.《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二、(三)防治目标。

5.《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6.《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条参考实验室的职责。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B. 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

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满足兽医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能力等级

1.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兽医工作需要。

2.省级兽医实验室的选址、布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等级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3.地市级兽医实验室的选址、布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等级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4.县级兽医实验室的选址、布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等级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5.定期对兽医实验室的基础设施进行审核与更新,以使其持续满足兽医工作发展的需要。

 

依据:

1.《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附件2。

2.《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标准》GB19489-2008。

 

 

 

 

 

 

 

 

 

 

 

 

 

 

 

 

 

 

 

 

 

 

 

 

 

 

 

 

 

2-2 实验室质量保证

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检测、化学残留、抗生素残留等实验室的质量保证。

能力等级

1.部分兽医机构实验室没有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

2.所有兽医机构实验室均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3.省级兽医机构实验室以及兽医机构使用的部分其他实验室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

4.部分地市、县级兽医机构实验室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

5.所有兽医机构实验室以及兽医机构使用的其他实验室均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

 

依据:

1.《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

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4.《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3 风险分析

兽医机构依据风险评估做出风险管理决策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风险管理决策通常没有风险评估支持。

2.兽医机构能够汇总和保存数据,但缺乏风险分析能力。

3.兽医机构能够汇总和保存数据,并具有风险分析能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决策等以风险评估为依据。

4.兽医机构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按照国家或OIE相关标准进行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出风险管理决策。

5.兽医机构持续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做出风险管理决策,并与有关方面交流风险评估程序和结果。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第十条。

4.《进出境检疫检验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5.《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2-4       检疫及边界安全

兽医机构预防疫病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危害因素进入、传播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无法对邻省(国)或贸易伙伴实行任何形式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及边界安全控制措施。

2.兽医机构能够制定、实施检疫及边界安全控制措施,但这些措施一般不以国家/国际标准或风险分析为依据。

3.兽医机构能够依照国家规定制定、实施检疫及边界安全控制措施,但这些措施没有全面涵盖动物及动物产品非法调运活动。

4.兽医机构制定、实施检疫及边界安全控制措施,能够全面涵盖动物及动物产品合法贸易和非法调运活动。

5.兽医机构与邻省(国)和贸易伙伴共同制定、实施检疫及边界安全控制措施,并且能够全面涵盖所有确定的风险。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5  流行病学监测与早期预警

 

兽医机构确定、核实和报告其辖区内动物群体(包括野生动物)卫生状况的权力和能力。

A. 被动流行病学监测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被动流行病学监测计划。

2.兽医机构有被动监测计划,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并能够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野生动物疑似疫病异常情况报告义务。

3.兽医机构具有基本的疫病报告系统,能够通过基层网络对部分动物疫病进行被动监测,能够采集疑似病例样本送交实验室诊断,并获得正确的诊断结果。

4.兽医机构按规定对大部分动物疫病在全省层面开展被动流行病学监测和报告。

5.兽医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以及国际社会(有关国际组织或贸易方)通报被动流行病学监测结果。

注:有关单位和人员指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3.《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B.   主动流行病学监测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主动流行病学监测计划。

2.兽医机构对部分易感动物群,针对部分相关疫病(有重大经济影响的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开展不定期的主动流行病学监测。

3.兽医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在所有易感动物群针对部分相关疫病开展不定期的主动流行病学监测。

4.兽医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在所有易感动物群针对部分相关疫病定期开展主动流行病学监测,并系统报告结果。

5.兽医机构在所有易感动物群针对大多数或所有相关疫病开展主动流行病学监测,并对监测计划进行评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

3.《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四、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2-6 应急反应

兽医机构对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兽医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基层网络或既定程序,不能发现和认定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兽医公共卫生事件。

2.兽医机构有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兽医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预警制度和系统。

3.兽医机构有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兽医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应的经费支持,但缺乏有效的协调指挥系统。

4.兽医机构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通过应急指挥系统协调一致地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兽医公共卫生事件,且具有部分外来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

5.兽医机构具有所有相关疫病的应急预案,并能够与有关主管部门、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的采取行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6.《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2-7 疫病预防、控制与消灭

兽医机构主动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消灭国家或OIE规定动物疫病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预防、控制与消灭动物疫病的权力和能力。

2.兽医机构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定的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与消灭计划,但没有或极少对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3.兽医机构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定的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与消灭计划,并对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4.除《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涉及疫病外,兽医机构还对当地经济社会危害严重或潜在危害严重的其他动物疫病,实施预防、控制与消灭计划,但仅对部分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5.兽医机构对所有相关动物疫病实施预防、控制与消灭计划,并按照国家或OIE标准对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四章。

2.《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四、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2-8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A. 对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场所及集贸市场的管理和检查

 

兽医机构对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场所及集贸市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的权力与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一般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辖区内的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场所及集贸市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2.兽医机构对辖区内的出口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场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3.兽医机构对辖区内所有向省外输出动物产品的生产、屠宰加工场所及集贸市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4.兽医机构对辖区内供应本省和当地市场的所有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场所及集贸市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5.兽医机构对辖区内所有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场所及集贸市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或监督检查,并定期审核工作效果。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B. 屠宰加工场所宰前宰后检疫

 

兽医机构对进入屠宰场和相关场所的动物进行检验和管理的权力和能力,其目的是确保肉品卫生、收集相关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信息。

 

能力等级

1.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宰前宰后检疫和疫病信息收集。

2.仅对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宰前宰后检疫和疫病信息收集。

3.对出口企业以及供应全国市场的主要屠宰场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宰前宰后检疫和疫病信息收集。

4.对区域内所有出口企业和供应当地市场的屠宰场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宰前宰后检疫和疫病信息收集。

5.对所有屠宰场所均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宰前宰后检疫和疫病信息收集,并定期审核工作效果。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C. 食用动物产品的收集、加工和储存环节检查

 

奶、蛋等食用动物产品在收集、加工和存储环节中,兽医机构实施和协调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的权力和能力,包括特定的食源性人畜共患病防控计划和常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计划。

 

能力等级

1.一般未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和协调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2.一般仅对出口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和协调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3.一般对出口和供应全国市场的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和协调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4.一般对出口、供应全国和供应本地市场的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和协调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5.对所有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和协调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2-9 兽药

兽医机构监管兽药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不能对兽药进行监管。

2.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受理和审查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许可、兽药进口、兽药广告等申请,建立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采购、储存、运输、分发等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受理和审查兽药经营许可申请。

3.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对辖区内新兽药研制活动、兽药生产企业、上市兽药产品、进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兽药检验机构按要求对兽药和进口兽药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4.兽医机构对兽药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

5.定期对兽药监管体系进行审核、检验,并在必要时予以更新。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 《兽药管理条例》。

3.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4.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5.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6.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7.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8.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9.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1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12.《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13.《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

 


 

 

 

 

 

2-10  残留检测

兽医机构实施兽药、化学药品、农药、重金属等残留检测计划的能力。

能力等级

1.没有对动物产品实施残留监控计划。

2.仅对一些出口动物产品实施部分残留监控计划。

3.对所有出口动物产品和部分国内销售动物产品实施全面残留监控计划。

4.对所有出口动物产品和国内销售动物产品实施全面残留监控计划,并按照权限公布残留检测结果。

5.定期对残留监控计划进行质量保证审核和评估。

 

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标准》。

 

 

 

 

 

2-11 动物饲料安全

兽医机构监控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安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不能对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控。

2.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要求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能够按要求受理、审核、上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向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3.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制定并有效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督管理档案,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并加强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指导。

4.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要求公布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结果,对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5.定期对动物饲料监控体系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2-12. 标识与可追溯性

A    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

兽医机构开展动物标识和追溯工作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对动物进行标识和追溯的权力和能力。

2.兽医机构按规定对动物实施畜禽标识和免疫档案管理制度。

3.省级兽医机构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县级兽医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按要求建立畜禽防疫档案。

4.省级兽医机构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县级兽医机构按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并能够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实施追溯和处理。

5.兽医机构对动物标识和追溯系统的效力进行定期审核。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4.《畜禽耳标管理规范》。

5.《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

 

 

 

 

 

 

B.   动物产品标识与溯源

兽医机构开展动物产品标识与溯源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动物产品标识与溯源的权力和能力。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对申报检疫的动物产品进行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3.县级以上兽医机构按规定对包装动物产品、未包装动物产品的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4.兽医机构按标准对所有动物产品进行标识与溯源监管。

5.兽医机构对动物产品标识和溯源系统的效力进行定期审核。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13 动物福利

兽医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或OIE标准实施动物福利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没有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在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部分环节有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3.按照国家规定,在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实施动物福利措施。

4.有关于动物福利的专门立法,并按照国家或OIE标准实施动物福利措施。

5.定期对动物福利法规、标准、措施进行审核和更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 GB/T 22569-2008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3-1 信息公开

兽医机构以透明有效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及时通报其活动、计划以及动物卫生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等的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建立向利益相关方发布其活动和计划的机制。

2.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有非正式的沟通机制。

3.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能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按规定公布辖区内动物疫情、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

4.兽医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或其它适当渠道提供其活动和计划的最新信息。

5.兽医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

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3-2与利益相关方协商

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就其活动、计划、以及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措施等进行有效协商的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的机制。

2.兽医机构能够通过非正式渠道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

3.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有正式的协商机制。

4.兽医机构定期与利益相关方举行座谈会和研讨会。

5.兽医机构就其活动、项目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等,主动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征求反馈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

 

 

 

3-3认可/授权/委托

兽医机构认可、授权或委托社会机构和人员执行官方任务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认可、授权或委托社会机构和人员执行官方任务的权力和能力。

2.兽医机构具有认可、授权或委托社会机构和人员的权力和能力,但目前没有开展认可、授权或委托工作。

3.兽医机构能够委托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等任务。

4.兽医机构制定并执行认可、授权或委托计划。

5.兽医机构对认可、授权或委托计划进行审核和更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4 兽医执业管理

兽医行业自律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法执业。

能力等级

1.过去12个月内,执业兽医存在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被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2.执业兽医依法执业,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执业兽医按要求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

4.执业兽医每年按规定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5.成立兽医协会,建立兽医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组织开展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活动。

 

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四、建立健全执业兽医从业管理制度。

3.《中国兽医协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

 

 

 

 

 

 

 

 

 

 

 

 

 

 

 

 

 

 

执业管理

兽医机构管理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不能对执业兽医从业行为进行监管。

2.兽医机构按规定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备案等工作。

3.兽医机构建立执业兽医从业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监管工作。

4.兽医机构开展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化建设,具有统一的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平台。

5.兽医机构定期对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进行审核,持续提高执业兽医管理水平。

 

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

 

 

 

 

 

 

 

 

3-5联防联控

兽医机构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联合制定、实施动物卫生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相关计划或项目的能力。

 

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者、其他地方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等。

能力等级

1.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积极参与相关计划或项目(如:强制免疫、检疫申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等)。

2.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计划或项目内容,能够协助兽医机构实施计划或项目(如:动物疫病监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

3.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受培训并参与相关计划或项目实施,能够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如:动物疫情报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4.有关单位和个人与兽医机构就相关计划或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商议和研讨。

5.有关单位和个人与兽医机构密切合作,有组织地参与相关计划或项目的设计、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

四十条。

 

 

 

 

 

 

 

 

 

 

 

 

 

 

 

 

 

 

 

 

 

 

 

4-1法律法规的制定

兽医机构参与制定兽医领域法律法规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力和能力,导致多数兽医工作领域立法缺失、滞后。

2.兽医机构具有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力和能力,但法律制度通常缺乏适用性。

3.兽医机构具有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力和能力,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具有很好的适用性。

4.兽医机构邀请利益相关方参与立法工作,能够制定适用于所有兽医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

5.兽医机构定期评估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提出法律法规修改、更新建议,以保证其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要求。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第十三条。

3.《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七、(一)法制保障。

4.《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四章、(一)健全兽医法规标准体系。

 

 

 

 

 

 

 

 

 

 

 

 

 

 

 

 

 

 

 

 

 

 

 

 

 

 

 

 

 

 

4-2 法律法规的实施与

监督

 

兽医机构确保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采取措施,无法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2.兽医机构能够采取措施,检查与核实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记录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3.兽医法律法规通常能够有效实施,在需要时兽医机构能够对有关违法违规事件采取法律行动。

4.兽医机构能够与有关方面合作,最大程度地减少违法违规事件。

5.兽医机构或外部机构定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第九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七章。

4.《兽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八章。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五章。

6. 相关法律、条例的配套法规等。

 

 

 

 

4-3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兽医机构依据国家规定或OIE标准,建立与维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疫区)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提出无疫区建设规划。

2.兽医机构提出无疫区建设规划,但没有实施。

3.兽医机构开展无疫区建设工作,并能够与其他主管部门合作,明确责任,共同行动。

4.兽医机构按规定申请并通过无疫区国家评估。

5.兽医机构能够适时推动辖区内的建成无疫区申请并获得有关国际组织或贸易伙伴的认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四条。

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5.《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五、(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6.《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第三章、三、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和区域

化管理。

7.《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39号)。

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业部令第1号)。

9.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的通知(农办医[2008]46号)。

 

 

 

 

 

4-4 生物安全隔离区

兽医机构依据国家规定或OIE标准,建立与维持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兽医机构没有提出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规划。

2.兽医机构提出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规划,但没有实施。

3.兽医机构与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责任分工,联合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工作。

4.兽医机构与建设企业联合申请并通过生物安全隔离区国家评估。

5.兽医机构能够适时推动辖区内的建成无疫生物安全隔离区申请并获得有关贸易伙伴的认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四条。

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5.《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五、(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6.《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第三章、三、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和区域

化管理。

7.《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39号)。

8.《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通用规范》(农医发[2009]13号)。

9.《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农医发[2009]13号)。

 

 

 

 

 

附件2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前提供材料

 

综合数据

1.省级行政区划图(标明以下情况):

(1)      省界

(2)      省市区县(名称和内部行政边界)

(3)      主要城市/海港

(4)      主干道/铁路

(5)      主要地理特征(河流、山脉)

(6)      畜牧业主产区分布

(7)      主要野生动物分布区

(8)      省际公路检查站或边界检查站(机场、港口的检查站等)

(9)      大型无害化处理场

(10)  动物隔离场

(11)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或生物安全隔离区

2.人口统计学数据

(1)      最近一次全省人口普查年份:________年;全省人口数量: ________万;

(2)      各地市行政区划的人口数量(按地市注明)

3.上一统计年度的牲畜数量汇总表

(1)      _________年________省牲畜存栏数量汇总表

地市名称

牲畜存栏数量

绵羊

山羊

家禽

经济动物

其他

  市

 

 

 

 

 

 

 

  ……

 

 

 

 

 

 

 

   全省合计

 

 

 

 

 

 

 

(2)      ________年各地市奶牛及肉牛数量

地市名称

生产类型

奶牛数量(头)

肉牛

其他 (种牛数量)

肉牛总数(头)

屠宰数(头)

   市

 

 

 

 

   ……

 

 

 

 

    全省合计

 

 

 

 

 

综合数据

(3)      _______年各地市绵羊数量

地市名称

绵羊

奶绵羊数量

育种绵羊数量

育肥绵羊数量

   市

 

 

 

   ……

 

 

 

全省合计

 

 

 

(4)      ________年各地市山羊数量

地市名称

山羊

奶山羊数量

育种山羊数量

育肥山羊数量

   市

 

 

 

    ……

 

 

 

全省合计

 

 

 

(5)      ________年各地市猪数量

地市名称

育种猪数量

育肥猪数量

   市

 

 

   ……

 

 

    全省合计

 

 

(6)      ________年各地市家禽种类及数量

地市名称

家禽种类及数量

其他

 

 

 

 

   ……

 

 

 

 

全省合计

 

 

 

 

(7)      ________年经济动物种类及数量

地市名称

经济动物种类及数量

种类:______

种类:______

种类:______

   市

 

 

 

   ……

 

 

 

全省合计

 

 

 

 

综合数据

(8)      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口数量

·  _________年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数量

 

 

数量

原产国

运输类型

进口口岸

最终目的地(地市)

动物种类

 

 

 

 

 

……

 

 

 

 

 

动物产品种类

 

 

 

 

 

……

 

 

 

 

 

·   

·  _________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口数量

 

 

数量

原产地/屠宰场

运输类型

调出口岸

最终目的地(国家)

动物种类

 

 

 

 

 

……

 

 

 

 

 

动物产品种类

 

 

 

 

 

……

 

 

 

 

 


 

 

 

 

I.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1.兽医体系概况

(1)      全省兽医体系组成单位及机构;

(2)      全省兽医体系组织机构图

描述各兽医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从省级到乡镇级的指挥链运行程序。

(3)      兽医体制改革前后全省兽医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

(4)      官方兽医机构人员数量

类别

兽医行政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

动物疫病防控

兽药监察

编制人数

在编人数

编外人数

编制人数

在编人数

编外人数

编制人数

在编人数

实验室人数

编制人数

在编人数

编外人数

省级

 

 

 

 

 

 

 

 

 

 

 

 

地市

 

 

 

 

 

 

 

 

 

 

 

 

区县

 

 

 

 

 

 

 

 

 

 

 

 

合计

 

 

 

 

 

 

 

 

 

 

 

 

乡镇

全省乡镇兽医机构人员数量:

(5)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其他兽医从业人员数量

地市名称

人员数量

执业兽医师

执业助理兽医师

乡村兽医

村级防疫员

其他(企业聘用兽医等)

 

 

 

 

 

   ……

 

 

 

 

 

全省合计

 

 

 

 

 

 

(6)      兽医机构的人力资源数据

·           全省兽医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           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 (依法注册)

 

 

 

地市名称

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种类及数量

宠物诊疗机构

畜禽诊疗机构

兽药经营机构

其他

 

 

 

 

   ……

 

 

 

 

全省合计

 

 

 

 

 

(7)      继续教育和兽医科研

·           列出本区域内兽医人员培训的组织及承担机构;

·           列出本区域内兽医人员培训计划(包括兽医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官方兽医等);

·           列出本区域内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计划(包括专业、学制、学位、招生人数等)以及最近5年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           列出本区域内兽医科研机构名单。

 

 

 

I.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2. 设施设备

各级兽医机构准备有关物力资源的详细目录(包括数量,类型或品种,状况),包括建筑物、通讯器材(电话、手机、传真机、收音机和网络)、电脑和其他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和复印机),运输工具、新鲜食物低温运输系统等特殊设备。(自行准备,不需提交。)

3. 财政保障

(1)      提供过去五年全省兽医机构经费预算情况,包括:

·           支出与收入总体情况(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等。) 

·           动物卫生监督、疫病监测、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基本业务支出情况

(2)      基本业务预算缺口情况;

(3)      应急经费和补偿经费情况(包括动物扑杀销毁、紧急免疫接种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补偿等);

(4)      兽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情况

·           过去5年兽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情况 ;

·           目前正在申请的兽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预算情况。

4. 资源与业务管理

提供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相关管理制度的目录。

 

 

 

II.

技术能力

1. 动物卫生:

(1)      本省近5年发生或报告过的疾病目录;  

(2)      过去2年的流行病学监测情况报告,包括主动监测方案和结果;描述被动监测活动以及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情况;

(3)      疫苗免疫接种情况;

·           详细描述强制免疫接种方案(包括动物种类、年龄、接种频次和免疫接种人员劳务费等)。

·           描述强制免疫疫苗的种类(如活苗、灭活苗)、菌株、生产、使用、储存和分发等的具体控制措施。

(4)       描述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标准。

2.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1)      描述有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情况;

(2)      描述屠宰加工企业的名称、位置、屠宰加工的动物种类、年屠宰加工量;

(3)      描述动物源性食品(肉制品、奶制品等)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4)      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

3. 兽医实验室:

1.         列出本区域内官方和社会兽医实验室的名称、位置、功能(诊断或研究)、专业领域、质量体系认证情况和生物安全等级等;

2.         列出本区域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名称和位置。

4. 检疫与动物移动控制:

1.         列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名单及位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

2.         列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名单及位置;

3.         描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机制及运行情况。

5.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

(1)      列出本区域内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单及GMP认证情况;

(2)      列出本区域内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名单及GSP认证情况;

(3)      处方药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4)      描述本区域内兽药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监管人员数量、监管活动以及违法处置情况。

6.动物标识与追溯

(1)      提供本辖区内有关动物标识和移动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等名录;

(2)      概述动物标识建设和养殖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3)      概述动物产品标识和溯源情况。

7.动物卫生风险评估

(1)      描述本区域内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机构、队伍、制度建设等);

(2)      描述本区域内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III.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

1.        列出本区域内集约化、规模化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包括养殖、屠宰加工)、经营(包括进出口)组织(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的名称及位置;

2.        描述本区域内动物疫情及其他动物卫生事件通报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3.        描述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和方法程序;

4.        兽医机构认可、授权或委托社会机构和人员执行官方任务的情况(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等);

5.        概述本省兽医协会建设基本情况;

6.        概述本省执业兽医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执业兽医执业活动报告情况、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等;

7.        兽医机构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基本情况(如联合制定、实施动物卫生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相关计划或项目等)。

 

 

 

IV. 市场准入

1.        描述兽医机构主动参与相关兽医立法的权力和能力;

2.        描述兽医机构为确保利益相关方遵守相关兽医法律法规所采取的措施和活动;

3.        描述本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评估基本情况。

 

 

 

 

 

 

 

 

附件3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现场评估需准备的材料目录

 

一、省兽医局准备:

1.兽医机构组织结构图

2.省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体情况

3.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建立的协调机制文件

4.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乡镇或区域兽医机构情况,人员、业务、经费等管理情况

5.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兽医机构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6.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兽医机构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7.实施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程序

8.人员履历,包括职位、学位、任职经历、参加培训等

9.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主要从事防疫检疫工作人员)、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

10.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起草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能力

11.乡村兽医或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

12.落实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就业准入制度情况

13.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参加培训情况

14.兽医机构职能

15.制定动物卫生技术决策的程序和相关记录(如科学依据、主要考虑、影响因素、实现什么目的)

16.技术决策及非科学因素影响的证明材料

17.兽医机构历年组织架构图、职责描述和指挥系统情况(2005年-至今)

18.兽医机构历年技术政策和计划相关文件(2005年-至今)

19.兽医机构历年核心人员的任用、职位和资格(2005年-至今)

20.兽医机构组织结构调整合理性的正式程序

21.建立内部协调机制的材料

22.某项工作指挥系统或实施方案(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

23.对兽医内部协调机制和指挥系统进行审核的报告

24.建立外部协调机制的证据(如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和兽医公共卫生等)

25.某项工作指挥系统或实施方案(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

26.对外部协调机制和指挥系统进行审核的报告

27.物力资源详细目录:包括办公场所、通讯设备(电话、手机、传真机、互联网)、电脑及附加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交通工具、冷链和专业设备

28.物力资源维修、更新记录

29.应急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如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

30.办公经费、人员工资、运转经费、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证据

31.应急经费总体情况(纳入财政预算及是否充足的证据)

32.审批后还可以获得追加的应急经费

33.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获得补偿经费的证据

34.过去5年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证据

35.兽医机构提出投资需求并获得经费的材料

36.兽医机构定期获得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的证据

37.兽医机构从财政或其他渠道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材料

38.建立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39.建立管理和记录系统(文件档案、信息数据库)并用于管理部分资源和业务活动的证据

40.资源与业务管理的总体战略规划、完整的业务报告

41.资源和业务管理体系以及效果评估报告

42.可利用的人力(人员分布、资质和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43.建立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的材料

44.应急反应及决策实例

45.突发疫情模拟演练相关材料

46.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关方面积极采取行动的证据

47.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名单(GMP认证)

48.兽医机构受理相关兽药申请的原始材料

49.兽医机构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检(包括实地监管)的相关材料

50.实地核实相关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兽药质量控制措施情况

51.兽医机构实施的畜禽标识和免疫档案管理制度

52.落实《动物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制度措施

53.省级兽医机构建立的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材料

54.在溯源工作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说明

55.溯源程序说明

56.已标识和可追溯的动物产品列表

57.溯源工作记录和相关数据库、程序

58.县级以上兽医机构对动物产品的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59.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机制或信息公开制度

60.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发出的动物疫情预警通告

61.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辖区内动物疫情、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报告等

62.兽医机构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渠道公布其活动和计划的相关材料

63.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的负责人名单

64.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的正式机制或程序(如协商频率、代表构成、决策规则、协商报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

65.正式协商的记录与报告

66.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67.兽医机构委托执业兽医和协检员的任务记录

68.兽医机构委托兽医实验室或其他机构从事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的任务记录

69.委托经费情况(如因某项任务拨给某个单位的经费)

70.执业兽医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被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71.有关单位和个人与兽医机构就相关计划或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商议和研讨的相关材料

72.兽医机构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73.法律法规适用性分析报告

74.利益相关方参与制定兽医法律法规的记录

75.落实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76.违法与违规事件报告

77.对违法与违规事件采取的措施

78.兽医机构与有关方面合作以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材料

79.地方无疫区建设规划

80.在建的无疫区名单,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81.无疫区建设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技术措施的文件资料

82.地方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规划、在建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名单

83.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84.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技术措施的文件资料

85.通过国家估认可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名单及其证明材料

二、省饲料办、饲草业处准备:

86.区域内奶制品等生产企业目录及其生产情况概述

87.区域内饲料生产企业目录名单

88.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档案和监督抽查情况等的相关文件报告

89.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结果和发布的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等

三、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准备:

90.兽医机构组织结构图

91.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体情况

92.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的协调机制文件

93.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94.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95.实施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程序

96.动物诊疗机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单位、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场所配备执业兽医情况

95.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有关文件

96.执业兽医参加培训情况

97.兽医人员履历,包括职位、职称、学位、任职经历等

98.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人员考核、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99.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掌握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动物疫病诊断的情况

100.开展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培训计划

101.执业兽医技术培训情况

102.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和评估培训效果的有关文件(如培训反馈意见)

103.兽医机构历年组织架构图、职责描述和指挥系统情况(2005年-至今)

104.兽医机构历年技术政策和计划相关文件(2005年-至今)

105.兽医机构历年核心人员的任用、职位和资格(2005年-至今)

106.兽医机构组织结构调整合理性的正式程序

107.物力资源详细目录:包括办公场所、通讯设备(电话、手机、传真机、互联网)、电脑及附加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交通工具、冷链和专业设备

108.物力资源维修、更新记录

109.应急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如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

110.办公经费、人员工资、运转经费、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证据

111.基本工作经费预算情况(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补偿、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

112.扩展某些业务资金充足的证据和财务管理制度

113.资金充足的证据

114.风险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的书面结果

115.应急经费总体情况(纳入财政预算及是否充足的证据)

116.审批后还可以获得追加的应急经费

117.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获得补偿经费的证据

118.过去5年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证据

119.兽医机构提出投资需求并获得经费的材料

120.兽医机构定期获得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的证据

121.兽医机构从财政或其他渠道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材料

122.建立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123.建立管理和记录系统(文件档案、信息数据库)并用于管理部分资源和业务活动的证据

124.资源与业务管理的总体战略规划、完整的业务报告

125.资源和业务管理体系以及效果评估报告

126.区域内存在的动物疫病清单,包括新发疫病

127.区域内所有兽医实验室的布局清单

128.兽医实验室能够监测的病原种类统计情况

129.实验室的网络建设,以及经费来源,人员教育程度、培训等总体情况

130.有关样本采集的书面规定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的记录材料

131.实地查看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监测参数及样本采集程序等

132.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33.各级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

134.实地走访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实验室,核实其选址、布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等级等是否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135.区域内已获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实验室清单

136.现行的兽医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以及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材料

137.相关的实验室质量保证培训材料

138.实验室标准的操作程序、检测手册、结果、记录

139.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材料

140.现场核查相关实验室情况

150.省级兽医机构风险分析人员名单和培训计划目录

151.风险分析所采用的数据库及程序或工具

152.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做出决策的记录

153.兽医机构建立的风险评估机制或制度

154.被动监测可利用的人力(包括人员分布、资质、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155.被动监测计划记录

156.疫病报告系统情况

157.采样(养殖场、市场、屠宰场)、送交实验室及实验室处理的程序

158.2010年至今区域内爆发规定动物疫病的相关材料

159.向有关方面通报被动监测计划结果的情况

160.主动监测可利用的人力(人员分布、资质、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170.2010年至今区域内爆发规定动物疫病的相关材料

171.主动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和监测结果

172.报告的主动监测计划结果

173.评估监测计划报告

174.列入防控或根除计划的动物疫病清单

175.动物疫病防控和根除计划(如年度免疫接种活动等)

176.年度免疫接种、监测计划

177.已免疫动物血清抗体水平结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178.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评估报告

179.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机制或信息公开制度

180.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发出的动物疫情预警通告

181.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辖区内动物疫情、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报告等

182.兽医机构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渠道公布其活动和计划的相关材料

183.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的负责人名单

184.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的正式机制或程序(如协商频率、代表构成、决策规则、协商报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

185.正式协商的记录与报告

186.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187.兽医机构委托执业兽医和协检员的任务记录

188.兽医机构委托兽医实验室或其他机构从事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的任务记录

189.委托经费情况(如因某项任务拨给某个单位的经费)

190.执业兽医向兽医机构报告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191.执业兽医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的行动记录

192.兽医协会建设情况材料

193.兽医机构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备案等工作的相关材料

194.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管理制度

195.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相关材料

196.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的行动记录

197.有关单位和个人与兽医机构就相关计划或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商议和研讨的相关材料

198.落实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99.违法与违规事件报告

200.对违法与违规事件采取的措施

201.兽医机构与有关方面合作以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材料

四、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准备:

202.兽医机构组织结构图

203.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总体情况

204.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的协调机制文件

205.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06.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07.实施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程序

208.有关人员履历,包括职位、职称、学位、任职经历等

209.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人员考核、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210.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掌握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情况

211.开展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培训计划

212.官方兽医技术培训情况

213.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和评估培训效果的有关文件(如培训反馈意见)

214.兽医机构职能

215.制定动物卫生技术决策的程序和相关记录(如科学依据、主要考虑、影响因素、实现什么目的)

216.技术决策及非科学因素影响的证明材料

217.兽医机构历年组织架构图、职责描述和指挥系统情况(2005年-至今)

218.兽医机构历年技术政策和计划相关文件(2005年-至今)

219.兽医机构历年核心人员的任用、职位和资格(2005年-至今)

220.兽医机构组织结构调整合理性的正式程序

221.物力资源详细目录:包括办公场所、通讯设备(电话、手机、传真机、互联网)、电脑及附加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交通工具、冷链和专业设备

222.物力资源维修、更新记录

223.检疫执法设备(如动物隔离与无害化处理设施、交通工具、检疫采样设备、耳标读取设备、隔离饲养设施)

224.办公经费、人员工资、运转经费、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证据

225.基本工作经费预算情况(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补偿、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

226.扩展某些业务资金充足的证据和财务管理制度

227.资金充足的证据

228.风险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的书面结果

229.过去5年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证据

230.兽医机构提出投资需求并获得经费的材料

231.兽医机构定期获得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的证据

232.兽医机构从财政或其他渠道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材料

233.建立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234.建立管理和记录系统(文件档案、信息数据库)并用于管理部分资源和业务活动的证据

235.资源与业务管理的总体战略规划、完整的业务报告

236.资源和业务管理体系以及效果评估报告

237.兽医机构制定、实施检疫及边界安全的控制措施

238.公路检查站、检疫申报点、隔离场的分布清单

239.隔离检疫检查书面规定

240.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的建立情况

241.控制动物产品非法调运活动的措施

242.开展屠宰检疫的总体情况(屠宰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年屠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243.对辖区内的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场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情况。

244.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或监督检查进行审核的报告

245.开展屠宰检疫的总体情况(屠宰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年屠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246.检验记录、表格、登记簿和报告(同步检疫和实验室检测报告)

247.疫病信息收集情况报告

五、省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兽药饲料监察所准备:

248.兽医机构组织结构图

249.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兽药饲料监察机构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50.全省、省级、地市级、县级兽药饲料监察机构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51.实施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程序

252.有资质的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目录

253.残留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认证情况、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能力、实验室环境、设备配置及检测参数等)

254.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结果等(监测范围:出口动物产品和国内销售动物产品)

255.落实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情况和报告

256.兽医机构残留检测计划的质量保证(如比对实验)及结果评估等书面材料

257.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档案和监督抽查情况等的相关文件报告

258.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结果和发布的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等

六、湖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省畜牧兽医研究所准备:

259.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单位、实验动物饲育单位等场所配备执业兽医情况

260.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计划(包括专业、学制、学位、招生人数等)以及最近5年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区域内兽医科研机构名单

七、长沙、郴州、邵阳、常德、娄底、怀化6市和选取6县(市、区)准备:

261.兽医机构组织结构图

262.市、县(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体情况

263.市、县(市)级兽医机构建立的协调机制文件

264.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乡镇或区域兽医机构情况,人员、业务、经费等管理情况

265.市级、县级兽医机构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66.市级、县级兽医机构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统计情况

267.实施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程序

268.动物诊疗机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单位、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场所配备执业兽医情况

269.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有关文件

270.执业兽医参加培训情况

271.乡村兽医或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

272.落实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就业准入制度情况

273.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参加培训情况

274.人员履历,包括职位、学位、任职经历、参加培训等

275.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主要从事防疫检疫工作人员)、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

276.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起草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能力

277.有关人员履历,包括职位、职称、学位、任职经历等

278.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人员考核、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279.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掌握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情况

280.兽医人员履历,包括职位、职称、学位、任职经历等

281.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人员考核、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282.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其掌握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动物疫病诊断的情况

283.开展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培训计划

284.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技术培训情况

285.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和评估培训效果的有关文件(如培训反馈意见)

286.兽医机构职能

287.制定动物卫生技术决策的程序和相关记录(如科学依据、主要考虑、影响因素、实现什么目的)

288.技术决策及非科学因素影响的证明材料

289.兽医机构历年组织架构图、职责描述和指挥系统情况(2005年-至今)

290.兽医机构历年技术政策和计划相关文件(2005年-至今)

291.兽医机构历年核心人员的任用、职位和资格(2005年-至今)

292.兽医机构组织结构调整合理性的正式程序

293.建立内部协调机制的材料

294.某项工作指挥系统或实施方案(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

295.对兽医内部协调机制和指挥系统进行审核的报告

296.建立外部协调机制的证据(如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和兽医公共卫生等)

297.某项工作指挥系统或实施方案(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

298.对外部协调机制和指挥系统进行审核的报告

299.物力资源详细目录:包括办公场所、通讯设备(电话、手机、传真机、互联网)、电脑及附加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交通工具、冷链和专业设备

300.物力资源维修、更新记录

301.应急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如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

302.检疫执法设备(如动物隔离与无害化处理设施、交通工具、检疫采样设备、耳标读取设备、隔离饲养设施)

303.办公经费、人员工资、运转经费、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证据

304.基本工作经费预算情况(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补偿、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

305.扩展某些业务资金充足的证据和财务管理制度

306.资金充足的证据

306.风险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的书面结果

307.应急经费总体情况(纳入财政预算及是否充足的证据)

308.审批后还可以获得追加的应急经费

309.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获得补偿经费的证据

310.过去5年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证据

311.兽医机构提出投资需求并获得经费的材料

312.兽医机构定期获得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的证据

313.兽医机构从财政或其他渠道获得基础设施经费的材料

314.建立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315.建立管理和记录系统(文件档案、信息数据库)并用于管理部分资源和业务活动的证据

316.资源与业务管理的总体战略规划、完整的业务报告

317.资源和业务管理体系以及效果评估报告

318.区域内存在的动物疫病清单,包括新发疫病

319.区域内所有兽医实验室的布局清单

320.兽医实验室能够监测的病原种类统计情况

321.实验室的网络建设,以及经费来源,人员教育程度、培训等总体情况

322.有关样本采集的书面规定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的记录材料

323.实地查看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监测参数及样本采集程序等

324.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25.各级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

326.实地走访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实验室,核实其选址、布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等级等是否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327.区域内已获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实验室清单

328.现行的兽医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以及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材料

329.相关的实验室质量保证培训材料

330.实验室标准的操作程序、检测手册、结果、记录

331.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材料

332.现场核查相关实验室情况

333.风险分析所采用的数据库及程序或工具

334.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做出决策的记录

335.兽医机构建立的风险评估机制或制度

336.兽医机构制定、实施检疫及边界安全的控制措施

337.公路检查站、检疫申报点、隔离场的分布清单

338.隔离检疫检查书面规定

339.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的建立情况

340.控制动物产品非法调运活动的措施

341.被动监测可利用的人力(包括人员分布、资质、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342.被动监测计划记录

343.疫病报告系统情况

344.采样(养殖场、市场、屠宰场)、送交实验室及实验室处理的程序

345.2010年至今区域内爆发规定动物疫病的相关材料

346.向有关方面通报被动监测计划结果的情况

347.主动监测可利用的人力(人员分布、资质、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348.2010年至今区域内爆发规定动物疫病的相关材料

349.主动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和监测结果

350.报告的主动监测计划结果

351.评估监测计划报告

352.可利用的人力(人员分布、资质和培训)、物力和财力资源

353.建立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的材料

354.应急反应及决策实例

355.突发疫情模拟演练相关材料

356.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关方面积极采取行动的证据

357.列入防控或根除计划的动物疫病清单

358.动物疫病防控和根除计划(如年度免疫接种活动等)

359.年度免疫接种、监测计划

360.已免疫动物血清抗体水平结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361.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评估报告

362.开展屠宰检疫的总体情况(屠宰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年屠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363.对辖区内的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场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情况。

364.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或监督检查进行审核的报告

365.开展屠宰检疫的总体情况(屠宰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年屠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366.实地考察具有代表性的屠宰场(屠宰操作程序、屠宰设施目录、屠宰量等)

367.检验记录、表格、登记簿和报告(同步检疫和实验室检测报告)

368.疫病信息收集情况报告

369.区域内奶制品等生产企业目录及其生产情况概述

370.实施和协调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

371.实地核实相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72.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名单(GMP认证)

373.兽医机构受理相关兽药申请的原始材料

374.兽医机构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检(包括实地监管)的相关材料

375.实地核实相关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兽药质量控制措施情况

376.有资质的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目录

377.残留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认证情况、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能力、实验室环境、设备配置及检测参数等)

378.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结果等(监测范围:出口动物产品和国内销售动物产品)

379.落实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情况和报告

380.兽医机构残留检测计划的质量保证(如比对实验)及结果评估等书面材料

381.区域内饲料生产企业目录名单

382.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档案和监督抽查情况等的相关文件报告

383.兽医机构实施的畜禽标识和免疫档案管理制度

384.落实《动物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制度措施

385.县级兽医机构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实施追溯和处理的相关材料

386.现场查看养殖、屠宰、流通环节的动物标识佩戴及养殖档案情况

387.在溯源工作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说明

388.溯源程序说明

389.已标识和可追溯的动物产品列表

390.溯源工作记录和相关数据库、程序

391.县级以上兽医机构对动物产品的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392.实地核实动物产品标识和追溯情况

393.兽医机构在制定法律法规标准或制定政策时,在动物的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是否考虑到动物福利

394.实地考察屠宰、出口和运输企业在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实施动物福利的具体措施

395.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机制或信息公开制度

396.兽医机构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渠道公布其活动和计划的相关材料

397.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的负责人名单

398.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的正式机制或程序(如协商频率、代表构成、决策规则、协商报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

399.正式协商的记录与报告

400.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401.兽医机构委托执业兽医和协检员的任务记录

402.兽医机构委托兽医实验室或其他机构从事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的任务记录

403.委托经费情况(如因某项任务拨给某个单位的经费)

404.执业兽医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被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405.执业兽医向兽医机构报告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406.执业兽医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的行动记录

407.兽医协会建设情况材料

408.兽医机构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备案等工作的相关材料

409.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管理制度

410.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相关材料

411.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的行动记录

412.有关单位和个人与兽医机构就相关计划或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商议和研讨的相关材料

413.兽医机构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414.法律法规适用性分析报告

415.利益相关方参与制定兽医法律法规的记录

416.落实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417.违法与违规事件报告

418.对违法与违规事件采取的措施

419.兽医机构与有关方面合作以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材料

420.地方无疫区建设规划

421.在建的无疫区名单、无疫区建设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422.地方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规划、在建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名单

423.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424.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技术措施的文件资料

425.通过国家估认可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名单及其证明材料

 

 

 

 

 

 

 

附件4                                     
      市州兽医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一)
层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药监察机构
设置模式性质编制人数在编人数编外
人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数设置模式性质编制人数在编人数编外人数动物疫控机构数设置模式性质编制人数在编人数实验室人数兽药监察机构数设置模式性质编制人数在编人数编外人数
独立设置机构数作为内设机构数参公管理机构数事业性质机构数独立设置机构数与疫控机构合设数参公管理机构数事业性质机构数独立设置机构数与其它机构合署设置未设置数参公管理机构数事业性质机构数独立设置机构数与其它机构合署设置未设置数参公管理机构数事业性质机构数
全额差额自支全额差额自支全额差额自支
市本级                                       
县级汇总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注:机构设立均以编制部门正式文件批准为准。机构设置情况附文字说明。

 

 

 

 

      市州兽医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二)
兽医机构人员情况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药监察机构合计
一、实有人数          
二、专业兽医及相关专业         
其他专业         
三、学历(一)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大专学历         
(三)中专学历         
(四)中专以下学历         
四、技术职称(一)高级职称人数         
(二)中级职称人数         
(三)初级职称人数         
(四)初级职称以下人数         
五、年龄结构(一)50岁及以上人数         
(二)36-49岁人数         
(三)35岁及以下人数         
合    计          

 

 

 

 

          市州乡镇动物防疫站机构编制和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三)
                     
县(区)乡镇
现有乡镇动物防疫站数其中:乡镇农技推广中心站数其中: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数其中: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牌子数编制数乡镇站职工基本情况
全额差额自支实有人数
(不含临时工)
具有兽医相关学历数学历技术职务年龄结构
大专
以上
中专其他高级
职称
中级
职称
初级
职称
其他50岁以上36-49岁35岁以下
合计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市州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
情况统计表(四)
地市名称人员数量村级防疫员补贴落实情况(县数)
注册执业兽医师备案执业助理兽医师登记
乡村
兽医
其他(企业聘用兽医等)村级防疫员数低于1000元/村1000—2000元/村2001—3000元/村3000元/村以上
市本级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合 计         

 

 

 

 

      市州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统计表(五)
地市名称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种类及数量
宠物诊疗机构畜禽诊疗机构兽药经营机构其他
市级合计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市州动物卫生监督、强制免疫、疫病监测、应急、扑杀补偿、无害化处理、
畜产品安全监管支出情况表(六)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市县别2009-2013年合计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市级县级市级县级市级县级市级县级市级县级市级县级
合  计            
动物卫生
监督
            
强制免疫            
疫病监测            
应急经费            
动物扑杀
补偿
            
无害化
处理
            
畜产品安全监管            
备注:动物卫生监督是

 

 

 

 

      市州2009-2013年兽医机构经费预算情况(七)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预    算   内    收   入
市县5年
 总计 
中央拨款省级拨款市级拨款县级拨款
小计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小计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小计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小计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市县
合计
                         
市本级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注:兽医机构包括兽医行政管理、疫控、动检、兽药、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2009-2013年全省兽医机构经费预算情况(八)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市\县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支出
合计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合计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合 计            
市本级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注:兽医机构包括兽医行政管理、疫控、动检、兽药、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市州继续教育和兽医科研情况统计表(九)
市、县兽医继续教育兽医科研
培训组织机构承担机构培训总人数2009年培训人员数2010年培训人数2011年培训人数2012年培训人数2013年培训人数兽医科研机构名称
市本级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XX县         

 

 

 

 

附件5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前需提供的背景材料分工

 

一、省兽医局提供:

1、牵头协调畜牧处、林业部门、统计部门、动监所、疫控中心制作省级行政区划图,并包含人口统计学数据;

2、牵头协调疫控中心、动监所和各市提供全省兽医体系组织机构图、各兽医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从省级到乡镇级的指挥链运行程序、兽医体制改革前后全省兽医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全省兽医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种类及数量;

3、提供本区域内兽医人员培训的组织及承担机构;

4、提供本区域内兽医行政人员培训计划;

5、协调湖南农大、畜牧所提供本区域内兽医实验室、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计划(包括专业、学制、学位、招生人数等)以及最近5年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区域内兽医科研机构名单。

6、牵头协调疫控中心、动监所和各市提供过去五年全省兽医机构经费预算情况;

7、提供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相关管理制度的目录;

8、牵头疫控中心等描述本区域内动物疫情及其他动物卫生事件通报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9、描述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和方法程序;

10、兽医机构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基本情况(如联合制定、实施动物卫生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相关计划或项目等);

11、描述兽医机构主动参与相关兽医立法的权力和能力。

12、牵头各市提供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其他兽医从业人员数量;

13、提供本区域内兽医技术人员培训计划;

概述本省兽医协会建设基本情况;

14、会同省动监所概述本省执业兽医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执业兽医执业活动报告情况、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等;

15、描述本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评估基本情况。

16、提供本区域内官方兽医培训计划;

二、局办公室、畜牧处提供:

1、牵头协调出入境部门、各市填报上一统计年度的牲畜数量汇总表;

2、列出本区域内集约化、规模化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包括养殖、屠宰加工)、经营(包括进出口)组织(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的名称及位置。

三、省饲料办提供:

1、列出饲料生产企业目录名单;

2、列出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名录;

四、省质安处提供:

1、列出本区域内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单及GMP认证情况;

2、列出本区域内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名单及GSP认证情况;

3、处方药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4、描述本区域内兽药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监管人员数量、监管活动以及违法处置情况;

五、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提供:

1、提供全省疫控机构组织机构图、各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从省级到乡镇级的指挥链运行程序、兽医体制改革前后全省疫控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全省疫控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

2、提供过去五年全省疫控机构经费预算情况;

3、提供本省近5年发生或报告过的疾病目录;

4、过去2年的流行病学监测情况报告,包括主动监测方案和结果;描述被动监测活动以及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情况;

5、疫苗免疫接种情况;

6、提供本区域内官方和社会兽医实验室的名称、位置、功能(诊断或研究)、专业领域、质量体系认证情况和生物安全等级等;

7、提供本区域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名称和位置;

8、兽医机构认可、授权或委托社会机构和人员执行官方任务的情况(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

六、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

1、提供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体系组织机构图、各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从省级到乡镇级的指挥链运行程序、兽医体制改革前后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

2、提供过去五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费预算情况;

3、描述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标准;

4、描述有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情况;

5、描述屠宰加工企业的名称、位置、屠宰加工的动物种类、年屠宰加工量;

6、描述动物源性食品(肉制品、奶制品等)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7、列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名单及位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

8、列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名单及位置;

9、描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机制及运行情况;

10、提供本辖区内有关动物标识和移动控制的相关法律法

11、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等名录;

12、概述动物标识建设和养殖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13、概述动物产品标识和溯源情况。

14、描述本区域内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机构、队伍、制度建设等);

15、描述本区域内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6、概述本省执业兽医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执业兽医执业活动报告情况、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等;

17、描述兽医机构为确保利益相关方遵守相关兽医法律法规所采取的措施和活动。

五、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提供:

1、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

2、概述饲料监督管理措施和监督抽查情况等;

3、兽医机构认可、授权或委托社会机构和人员执行官方任务的情况(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等)。

六、各市、县(市、区)提供:

1、提供兽医体系组织机构图、各兽医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指挥链运行程序、兽医体制改革前后兽医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兽医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种类及数量;

2、提供本区域内兽医人员培训的组织及承担机构;

3、提供本区域内兽医人员培训计划;

4、提供过去五年兽医机构经费预算情况;

5、提供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相关管理制度的目录。

6、列出本区域内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单及GMP认证情况;

7、列出本区域内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名单及GSP认证情况;

8、处方药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9、描述本区域内兽药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监管人员数量、监管活动以及违法处置情况;

10、描述本区域内动物疫情及其他动物卫生事件通报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11、描述兽医机构与利益相关方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和方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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