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市201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邵牧渔发〔2014〕37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201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邵阳市201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6个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附表要求按时上报2014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报表(附表1)和2014年农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附表2)到我局质量安全科。邮箱:syzlaq@163.com,传真:5354398。
附件:1、邵阳市201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邵阳市2014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邵阳市2014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4、邵阳市2014年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5、邵阳市2014年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6、邵阳市2014年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邵阳市畜牧水产局 2014年4月28日
附件1: 邵阳市201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牲畜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根据省畜牧水产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通过强化对牲畜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包干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监测合格率99%以上,饲料产品省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98%以上,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物质监测合格率100%,牲畜“瘦肉精”阳性样品查处率100%,“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残留超标的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场。 三、主要措施 (一)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1、严把饲料生产企业准入关。配合省局严格对饲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审查,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质量,对不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号,特别是达不到换发新证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关门停产。 2、加强培训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落实新《饲料标签》标准,规范标签内容。开展饲料标签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遵守标签标示基本要求,是否按标签标准标示基本内容。 3、开展示范创建。加强科学管理,督促饲料生产企业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积极推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省级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4、加强服务指导。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提高饲料经营者守法意识,进一步加大饲料经营市场监管力度,重点检查是否建立购销台帐,是否销售“三无”饲料产品,是否有拆包、分包行为,是否有再加工或添加物质行为。 5、加强自配饲料监管。进一步加大自配饲料巡查和抽检力度,督促做好生产使用记录,严厉查处对外提供自配料以及在自配饲料中滥用药物和违法使用添加物的行为。 6、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认真落实以饲料原料、饲料产品和养殖环节为重点的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重点抓好饲料添加剂隐患排查和饲料中违法添加物特别是新型违法添加物预警监测工作。 7、加大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行为,对重点地区和生产企业以及经营门店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涉嫌案件移送制度,对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监测中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涉嫌犯罪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养殖环节整治 1、进一步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 2、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牲畜出栏时养殖场(户)应向收购者出具《无“瘦肉精”承诺书》。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要对“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监管实行领导分片包乡包村、监管责任人包场,并向社会公示。 3、牲畜出栏严格实施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对经检测确认的“瘦肉精”阳性样品,要立即溯源,在做好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对检测出“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养殖场(户),一律取消国家项目扶持。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1、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牲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的管理,要求贩运者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 2、加强对销售和运输前牲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牲畜“瘦肉精”筛查,对检测确认含“瘦肉精”的牲畜,禁止外运,一律实施无害化处理。 3、对销售和运输的活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牲畜贩运商在收购牲畜时,详细登记牲畜来源、标识等情况,确保每头牲畜可追溯到场(户)。 4、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牲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经“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牲畜的行为。 (四)定点屠宰环节整治 1、督促牲畜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牲畜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记录; 2、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 3、驻场检疫员在牲畜屠宰场按规定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 4、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的含“瘦肉精”同批次牲畜及肉品移动。对检测确认含“瘦肉精”的牲畜及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经确认含有“瘦肉精”的牲畜或牲畜产品,其涉案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活动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4年4月)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饲料生产经营、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4月~11月) 1、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努力营造整治工作良好氛围。通过新闻媒体、举办培训班、发布公告等形式,向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2、加大抽检力度,强化风险预警。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组织开展“瘦肉精”拉网式排查。市局组织2次对部分县市开展突击排查。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制定“瘦肉精”监测计划,对辖区内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牲畜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牲畜养殖场(户)和定点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制售和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牲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3、开展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加强对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的监管。市局将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大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管理,强化责任。开展基层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设立打击“瘦肉精”举报电话,安排人员值班。 (三)总结阶段(2014年12月) 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时汇总上报总结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畜牧水产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重点抓好饲料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的整治。要严格实施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对工作失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监督抽查。各地要向党委政府汇报,严格按照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经费的通知》要求,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监管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到位,要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实行出栏牲畜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对定点屠宰场要在屠宰企业自检的基础上监督抽检“瘦肉精”。要强化“检打联动”,对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是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饲料企业,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凡是在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场检出含“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按照省局与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经检测确认的“瘦肉精”阳性样品,立即组织溯源,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加大普法力度,大力宣传“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人人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该项整治工作由市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科牵头,市饲料工业办、药政科、畜牧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责任人:黄朝阳,电话:5354398 (兼传真)15973979079 (办)。
附件2: 邵阳市2014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深入推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省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奶牛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强化执法监督,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管理,实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持证率100%,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和监测率100%,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和β-内酰胺酶等五项违禁物质检测指标覆盖率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率100%,确保我市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二、整治重点 整治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特别是收购外省市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整治重点区域:城步、隆回、双清等三县区奶牛养殖重点区域。整治重点行为: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奶牛养殖场(户)现场检查。组织开展奶牛养殖场(户)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库存、使用和记录等情况,查看挤奶厅、贮奶场地是否清洁卫生、挤奶设备是否按照要求清洗,查看生产记录、养殖档案是否完整,查看粪尿、废水、废物处理设施,查看《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出,并督促及时整改,进一步规范奶牛饲养管理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开展2014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奶源管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推进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继续实施主管部门派驻监管和乳品企业自管双重监管制度,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强化许可证管理,严把准入关,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车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一证多用套用、无证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中转站转运、跨省市运输、拼车装运、长途贩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 (三)严格实施生鲜乳监督检测。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省市统一安排,组织实施2014年湖南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确保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配合做好省部级生鲜乳抽检工作,部省级抽检将对每个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抽检2次以上。重点监测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和β-内酰胺酶、碱类物质和硫氰酸钠等五种违禁添加物,以及黄曲霉毒素M1、大观霉素、铅等物质,及时发现和排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区要按照部省2014年湖南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统一部署,采取行政监管和乳品企业自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项目实施与执法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全面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各有关县区要制定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状,每个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使其在有效监管之下运营。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县区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积极引导大众安全消费。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重点县区要进一步做好奶农法制教育、政策宣传和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生鲜乳收购、标准化管理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三)加强监督执法。各有关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认真履职,依法监管,及时纠正问题,严厉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把质量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各奶牛养殖重点县区要向社会公布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广泛接受举报。邵阳市整治举报电话:0739-5354398。 (四)加强检查验收。城步、双清、隆回等县区要加强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加强生鲜乳生产的指导巡查。省局将参照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与验收标准,于上、下半年分别组织检查验收,重点对生鲜乳收购站检测能力、设备运行情况、清洗消毒管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收购人员健康状况、生鲜乳收购记录、生鲜乳交接单等逐条评分,提出整改意见,推进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该项整治工作由市畜牧水产局畜牧科负责,责任人:王辉正,联系人:伍合意,电话:0739-5354398 15973976137。
附件3: 邵阳市2014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根据省局《2014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增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全市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和乱用滥用兽用抗菌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整治重点环节 1、兽药生产经营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 2、兽药使用环节。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引导规范用药。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4月) 制定下发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重点、活动分工,完成整治工作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5月-11月) 1、自查自纠。根据本方案和本辖区具体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厉查处。 2、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4年11月)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将总结于11月25日前报市局药政科,如发生重大案件,应立即报告。市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 该项整治工作由市局药政科负责,责任人:李晓白,联系人:周智慧,电话:5354398 15973976370。 附件4: 邵阳市2014年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资江流域及其干支流、生猪家禽主产县市、规模养殖场(小区)周边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动物疫病多发季节为重点时段,对乱扔乱弃、加工制售等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严防病死动物污染生态环境或流入消费市场和餐桌。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动物养殖环节的监管,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处置;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保持对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彻底铲除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黑窝点,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二、整治重点及内容 (一)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资江流域及其干支流重点河段、规模养殖场(小区)周边地区设立监控网点,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丢弃的病死动物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打捞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追查病死动物来源,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源头监管。 (二)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推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统筹规划、设施设备建设,因地制宜,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对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督促其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督促养殖场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对出栏动物,必须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交易或运输;进一步明确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监督其按“五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置,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大对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执法力度,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加强疫情监测,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病死动物去向不明的,必须查明去向,对非法销售病死动物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各地要加强与食药、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防联控,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卖、加工、销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对追踪发现非法收购、加工病死动物“黑窝点”,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4月)。一是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精心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周密安排部署,提出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请各地于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是宣传发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等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增强对病死动物危害的认识,自觉、主动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教育广大群众不屠宰、不贩运、不加工、不销售、不乱扔、不食用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和提供线索(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5266726 )。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4月~10月)。各县市区要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收购、出售、运输等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快速反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稽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深挖细查,重拳出击,铲除收购、屠宰病死动物,出售、运输、贮藏和加工病死动物产品黑窝点,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办理一批大案要案,给不法分子以震慑,凡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回头检查阶段(10月)。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全面自查、整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治的问题是否出现反复、管控制度机制是否建立。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及时跟进,回炉补火,确保措施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四)督查考评阶段(11月)。市州将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评。 (五)总结交流阶段(12月)。请各县市区于12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材料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传真:5266726,电子邮箱:sysfjz@163.com)。市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专题会议,总结2014年专项整治工作,交流推介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经营病死动物的严重危害性,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绝不能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督查、协调工作,确保辖区内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实施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有关单位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报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各级畜牧兽医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分区包干、定点联系制度,对重点河道、流域和规模养殖场等,切实做到监管措施到位,目标明确到岗、任务落实到人。 (三)加强配合,联合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与食安委、工商、质检、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协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现全程、全方位监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建设,提升素质。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强化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建设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执法公正、行为规范、形象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队伍。 该项整治工作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责任人:陈友良,联系人:曾荣 ,电话:5266726 13873902746。
附件5: 邵阳市2014年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集中治理重点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违法使用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局《2014年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用药物行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行为,切实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努力确保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98%以上;重点水产品种育苗场、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物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可追溯和产地准出制度建设取得进展;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对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努力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四大”家鱼、鲫鱼、鳜鱼、乌鳢、斑点叉尾鮰、中华鳖等。 (二)重点对象: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重点区域:市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养殖龙头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基地、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等。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四大”家鱼、鲫鱼等主要品种和斑点叉尾鮰等主要出口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针对重点品种和重点药物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采取异地交叉、随机抽检方式组织开展产地水产品和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并公布检测结果。同时,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和苗种监督抽检数据库。 (二)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养殖证发放、池塘改造和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为抓手,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督促水产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水产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健康养殖技术培训,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生产者自律和诚信意识,实施分类监管,全面落实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适应监管环境和职能变化,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培训,改善现场执法条件,建设规范、透明、统一、高效、权威的监管执法体系。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四)探索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继续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过程用药情况研究,并以鳜鱼、斑点叉尾鮰等质量安全问题多发品种为重点,开展重点药物的代谢研究,研发高效、安全、低毒、经济的新型替代渔药和疫苗。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重点养殖水产品在重点地区的可追溯体系和产地准出制度。 五、总体安排 (一)4月,制定和下达全年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和抽检计划。 (二)4-6月,配合省局组织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交叉检查。组织对重点地区的重点品种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产品药残快速检测产品的推荐和验证,并公布验证结果。 (三)6月,总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阶段性工作成效、经验和问题,深入研究下一步全面强化监管,落实监管职责和生产者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政策措施。 (四)7月,配合省局组织开展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重点地区开展督查。 (五)8月,配合省局开展水产苗种及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会商,公布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并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六)9月,配合省局组织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100个样品。 (七)9-11月,配合省局进行第三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并对监督抽检结果进行会商,公布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八)12月,对专项整治和重点水产品种重点药物的代谢抽检工作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管理机构为主,生产管理、质量检测、水生动物卫生监督、科研推广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制。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把专项整治作为推动全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落实职责任务,明确职能分工,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督导检查。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2013年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市场例行监测及风险隐患摸排的结果,在全面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突出重点、找准方向,解决本地区重点水产品种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确保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的主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合格率有所提高。 (三)立足行业,加强协调。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渔政执法机构和科技推广等单位人员深入基层,在继续保持对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监管强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技术推广和科技服务,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健康养殖技术。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工商及质检等部门的合作,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共同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该项整治工作由市局渔业科负责,渔政科、水生动物防检站配合实施。责任人:唐军清,联系人:曾宪忠,电话:5354398 15973976983。
附件6: 邵阳市2014年养殖业农资打假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 1号文件精神,保障养殖业生产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畜牧水产局《2014年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农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种苗、饲料、兽药、渔机具等养殖业农资质量安全可靠。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 100% ,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兽药饲料等养殖业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监管重点 加强对兽药、饲料等养殖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加强其生产经营主体整顿,加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加强大案要案查处。积极推进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与质量监管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进行重点监管。 (一)重点产品 兽药: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兽药、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二)重点企业 列入农业部重点监控和省市重点监管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缺乏有效监管的养殖业农资挂靠、承包、代理、分销单位或个人。 (三)重点区域 养殖业农资主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主体聚集地区,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主要畜禽水产品生产区,假劣养殖业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四)重点市场 养殖业农资产品产销相对集中地区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养殖业农资生产主体整顿 1、严把准入关。要严格按照饲料生产许可和兽药GSP 的要求,严把饲料生产、兽药经营许可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严格许可后续监管,对生产经营条件达不到许可标准的饲料生产、兽药经营企业,要依法撤销生产经营资质。认真梳理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进行重点监管,严重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取缔。 2、清查主体资格。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养殖业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清查,进一步建立健全主体档案,全面掌握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重点督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档案,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 3、共享“信息库”。各地要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信息,并向上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更新并依法公开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实现养殖业农资产品的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不断提升养殖业农资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二)加大养殖业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特别是对兽药、饲料经营门市要重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掌握并化解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重点整顿规范养殖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实施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对以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等形式经营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办。 (三)加强质量监督监测抽查 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根据省局制订的兽药、饲料监测计划,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抽检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把群众反映强烈、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提高养殖业农资质量预警能力。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 (四)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1、加强案件查处制度建设。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要建立兽药饲料侵权假冒查办案件月报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投诉和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新形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完善养殖业农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农资打假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2、严查大案要案。今年是质量安全监管年,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监管的要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添加等行为,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养殖业农资的“黑窝点”和集散地。要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3、公开违法信息。各地要健全养殖业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劣养殖业农资案件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主动及时公开,并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开展养殖业农资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完整信用评价规则,实行分类监管。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建立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媒体曝光、社会公示等措施,增加其失信成本。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守信激励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兽药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对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其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六)加大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和手段,通过举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普及养殖业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企业和产品,曝光典型案例,传授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养殖业农资产品,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养殖业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农资打假和监管责任要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基层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落实养殖业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制假售假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二)提升养殖业执法能力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健全信息报送、投诉举报受理、监管工作记录、案件查处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三)强化联动协作 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完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加强督查考核 市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区养殖业农资打假和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采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信息报送 根据省局的要求。6月25日前报送上半年农资打假小结,11月25日前报全年农资打假总结。总结材料要求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联系单位:市局计划科教法规科 联系电话:0739-5354398 电子邮箱:syxmscjfgk@163.com 五、工作安排 (一)3月,部署2014年养殖业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3-5月,组织开展全市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三)6-10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四)10-11月,组织开展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五)11-12月,配合省局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抽查养殖业农资市场,督促大案要案查处工作。 该项整治工作由市局计划科教法规科负责,市局药政科、饲料办、渔政科、畜牧科、渔业科、质量安全科配合实施。 责任人:宁小成 联系人:杨聪 电话:0739-5354398 15973975769。
表1 2014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说明:此表按季度报送,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
表2 2014年1- 月农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说明:此表按月报送,每月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