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双市监案字〔2020〕84号
当事人:周建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30502MA4PYF3374
住址: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食品城农贸市场蔬菜区
经营者:周建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62319750215153X
联系电话:18873959431
联系地址: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食品城农贸市场蔬菜区
2020年6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领取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核查处置的任务。2020年7月15日,我局送达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邮寄的检验报告(编号:S20026895)给当事人,报告检验结论为芹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0年7月15日,该批次芹菜已经在当事人租赁的摊位上销售完。当事人涉嫌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6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领取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核查处置的任务。2020年7月15日,我局送达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邮寄的检验报告(编号:S20026895)给当事人,报告检验结论为芹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道当事人可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的权力。也没有发现检验报告所示批次的芹菜,根据调查,当事人是租赁三眼井农贸市场摊位销售蔬菜的经营者,属于小摊贩,被抽检的芹菜已经销售完毕,没有剩余的了。当事人芹菜是在北塔区蔬菜市场内肖寿南处购进的,共购进了30斤,3.5元/斤,销售价为4元/斤,全部销售完毕,共获利15元,没有进货销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6月30日第三方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20026895),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的芹菜为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2、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5日在当事人摊位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及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小摊贩经营者的事实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销售完的事实;
3、我股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金额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5、2020年6月1日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编号:PJ20000000300430590),证明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依法依规进行抽样。
6.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召回公示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三眼井食品城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为食品小摊贩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邵双市监听告字〔2020〕7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也未对我局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芹菜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股调查处理,且其货值金额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大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体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三百六十七条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并处 5000 到 1.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到 13 倍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的,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立即停业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东城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邵阳市双清区财政局非税汇缴结算户,帐号:78647112010900005309),逾期不邀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