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21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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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工作程序、强化资金使用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工作实际,由双清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说明

本《办法》出台,一是为响应《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18号)第8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按程序优先安排具备专业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200万元以下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作要求;二是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加强村级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开展下阶段提级监督的前期工作。

二、制定经过说明

双清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双清区村级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在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并按程序报双清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政策依据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18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项目申报管理、项目投资管理、项目施工管理、项目变更管理、项目验收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建档管理、工作责任、附则等十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村级小微工程项目是指村集体负责组织实施的村级建设项目(含中央、省、市、区财政投资,村集体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村级水利、村级公路、村部(社区办公楼)建设、村级绿化、村级亮化、村级卫生室、农家书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包括以镇(街)为主的道路绿化、城乡建设一体化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基础工程、敬老院、农贸市场、文化站及其附属工程、立面改造等。

(二)项目申报管理。项目按照资金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项目资金涉及村集体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属于应急抢险救灾等三种情况分别明确立项实施程序。并要求在中介超市选取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项目涉及土地、林业等手续办理的,项目涉及土地、林业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发包前,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应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

(三)项目投资管理。工程发包模式应报乡镇(街道)审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采用村(居)民委员会自建方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令)》及《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财购〔20212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400万元以上的按《湖南省实施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组织实施。

(四)项目施工管理。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理事会应指定专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五)项目变更管理。变更增加造价超项目合同价10%以下的,须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超项目合同价10%(含)以上的,增加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环节,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六)项目验收管理。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5天内组织村级项目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和乡镇(街道)、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七)项目资金管理。单个项目立项金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村级工程的预算(上限)价或结算价,由区财评中心审核;村级其他2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的结算价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20万元以下的,村(居)民委员会将项目结算情况上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50%

(八)项目建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

(九)工作责任和附则。该《办法》自印发(公布)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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