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SQDR-2023-01001
索引号: 4305020001/2023-21623 发文编号: 双政办发〔2023〕6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
发文日期: 2023-03-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3-21 效力状态:

SQDR202301001

双政办发〔20236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1


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工作程序、强化资金使用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18号)等规定,结合双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集体负责组织实施的村级建设项目(含中央、省、市、区财政投资,村集体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村级水利、村级公路、村部(社区办公楼)建设、村级绿化、村级亮化、村级卫生室、农家书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包括以镇(街)为主的道路绿化、城乡建设一体化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基础工程、敬老院、农贸市场、文化站及其附属工程、立面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结合村级实际情况,确保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第四条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区级指导,乡镇(街道)监管,村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各村(居)民委员会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主体。各乡镇(街道)分管行业的分管领导及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行业实施的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履行业务指导、项目审核、行政监管等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项目前期资料申报、项目发包、工程施工管理、财务公示、结算审计、建档归档等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为全区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验收;各乡镇(街道)对辖区范围内村级工程进行统筹监管。

  第六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开展工作,在各乡镇(街道)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按相关规定进行立项、招投标等程序报批,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出台各自辖区内具体村级工程实施细则,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核、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立项申报审核、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并明确专人协助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进行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 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立项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资金均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在项目实施前,村(居)民委员会须将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以及《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报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项目涉及村集体自筹资金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前,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项目申报表》,报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村(社区)党组织提议,经组织支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相关村民小组组长参加集体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填写《项目申报表》,报所在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6号)要求,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对村级小型工程项目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自行编制简易工程预算(可以不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和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简易预算须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并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发包前,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应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的发包前应填报《双清区村级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申报表》(附件4)《双清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5),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由村(社区)集体自筹的工程由乡镇(街道)审批。施工单价合同工程造价60万元以下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或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文件)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实施采购进行“自建”;施工单项合同工程造价在60万元以上的,由实施单位履行双备案制度,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程序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相应资料应保存存档。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自建”模式

  从村支(社区)“两委”成员、村务(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相关村民(社区居民)小组组长中推选57人成立项目建设理事会,由项目建设理事会代表村民委员会(社区)行使施工、质管、采购、监理等职责,并将项目实施进度、财务状况和人工、材料、机械使用量以及工程结算等情况按月在村务公示栏公开。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程序

  (一)备案。招标人到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进行采购登记备案,备案时需按要求提供《双清区村级小额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申报表》《双清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审查表》及交易的相关资料。

  (二)采购意向公示。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招标人需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对所即将实施采购的项目进行采购意向公示,公示期满一个月后,方可实施下一步采购程序。

  (三)采购公告。招标人自行选定政府采购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双清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专栏同时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内容、标准及公示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投标。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按采购文件要求到相关代理公司参加投标。

  (五)开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令)》及《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财购〔20212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400万元以上的按《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组织实施。

  (六)中标公示和定标。中标候选人(或成交候选人)信息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专栏公示3天。在采购过程中如有质疑,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按程序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向政府采购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政府采购招投标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依法依规按程序受理并进行投诉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招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采购人和中标人(或成交候选人)应该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工程量清单、履行期限、支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内容一致,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规定的招投标程序,禁止违规拆包、分包工程项目,不得违规将项目进行转包和分包。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理事会应指定专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施工日志;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隐蔽工程施工,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理事会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须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施工方、建设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依据。

  主要材料进场前,施工方应书面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材料复验或见证取样,需要送检的,须按照要求进行送检。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理事会负责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并收集整理关键施工环节的施工记录和影像资料。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施工方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人员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变更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

  变更增加造价超项目合同价10%以下的,须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超项目合同价10%(含)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并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地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地点的项目,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5天内组织村级项目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和乡镇(街道)、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招标人要求及相关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了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

  第十九条 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乡镇(街道)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居)委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依规依程序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个项目立项金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村级工程的预算(上限)价或结算价,由区财评中心审核;村级其他2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的结算价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20万元以下的,村(居)民委员会将项目结算情况上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50%。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镇(街)审查批准,但必须预留质保金。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所属村(社区)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或专科目),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按资金性质和项目进行专账核算(或专科目),并建立村级工程项目台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账(或专科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质量保证期内按合同约定暂扣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无质量问题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项目建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同时应报乡镇(街道)审查。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表》及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等材料(或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

  2.公开招标的招标备案资料。

  3.合同文本。

  4.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5.涉及第三方审计的,须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6.施工方提供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

  7.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跟踪指导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查实并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党员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对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发生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境卫生、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救修复工程;因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1.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申请表

     2.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竣工综合验收表

     3.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审核备案表

     4.双清区村级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申报表

     5.双清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审查表


附表1

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及规模

(附件:建设方案、

设计图、预算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资金来源的

1.财政拨款:            万元

2.自筹:                        万元

发包方式

£村民委员会自建;       £政府采购;

£公开招投标;

申报单位意见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签名):  

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公章):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行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级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竣工综合验收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项目实施

概述

建设方式

                

项目理事会

人员组成

   

()务监督小组

审核意见

                

         盖章

              

村(社区)

审核意见

                

        盖章

          

区行业

主管部门

核准意见

         盖章

              

区财政局

核准意见

         盖章

              


附件3

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审核备案表

申报

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预算

金额

项目实施方案概述

建设

方式

£村民委员会自建;       £政府采购;

£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方式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投标;

(社区)书记签字: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行业主管部门

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双清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申报表

项目实施单位(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工程建设      □货物、设备及服务采购

□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项目审批类型

□湖南省、邵阳市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备案)或下达项目计划

文号:

□双清区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备案)或下达项目计划

文号:

□村级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

□其他

说明:

投资规模

(万元)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万元

自筹资金:      万元

交易模式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建设内容:

监管单位意见:

                                 签名:

                                        

附件5

双清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项目属性

货物

工程

服务

资金来源(万元)

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上级专项资金

本级追加预算资金

其他

项目实施依据(附相关文件依据或会议纪要):

项目内容及用途:

资金来源说明(附相关文件依据或区政府领导批示):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业务股室:                预算股:                  (公章)

分管局领导:             局长:                        

分管副区长审核意见:

签名:                                年      

备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填写此表,其中货物、服务项目30万元、工程项目60万元以上由财政相关股室审核,财政局长审核,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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