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2024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SQDR-2023-01003
索引号: 4305020001/2023-21630 发文编号: 双政办发〔2023〕16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双清区
发文日期: 2023-09-1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9-14 效力状态:

SQDR202301003 

双政办发〔202316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辖)各相关单位:

  《2024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14


2024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街道)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模式,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区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区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区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40/人。2024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并于20247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扣减部分将由区级财政自行补足。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为适应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4年度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1.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等重点保障人群参加年度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参保分类资助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根据区民政局核定名单,对区辖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区辖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给予50%资助,资助标准为190/人。

  (2)根据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名单,对区辖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核定名单,对区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资金给予50%资助,资助标准为190/人。

  (4)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名单,对区辖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资助。

  (5)其他困难群体参保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分类资助。

  2.区医保、财政、民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资助对象名单,确保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到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3.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4.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4年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下一年度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5.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含大中专院校学生)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91日至12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的11日至12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1.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

  2.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集中参保缴费规定时间内,且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为重点保障对象的接收儿童,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认定类别予以资助;集中参保缴费规定时间外的,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儿童福利机构资助。

  3.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4.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凭当年度有关佐证依据参保,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体以及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统筹地规定集中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到账3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

  (六)统一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原则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七)统一参保退费流程。居民参保对象在我区参保缴费后,且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截止20231231日)因重复缴费、参保职工医保或其参保他统筹地区医保等原因,可在终止与我区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202411日),对暂停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目标,实行对各乡镇(街道)、区直(辖)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参保缴费工作中机制运行不畅、工作推进缓慢等问题,并通过采取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的方式,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倒逼落地见效,确保高质量完成参保任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要足额配套并保障工作经费,按照参保人数不低于3/人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强化职能协作。各乡镇(街道)、区直(辖)相关部门的相互密切配合是确保任务目标完成的关键,要主动各尽其职、加大信息共享、精准识别认定、坚决杜绝参保人员信息不准、困难人群认定不及时、异动共享不到位等问题发生。

  区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主体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区税务部门要对辖区人民群众开展“覆盖式”2024年度参保缴费短信提示,并根据参保缴费进度,会同区医保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征缴调度、信息通报,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

  区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区税务局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费款。

  区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继续严格执行市政发〔20166号文件,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计算,足额落实工作经费至区医保部门,由区医保部门负责各乡镇(街道)奖励考核,对未能如期完成常住人口参保率95%以上的单位,按完成比例计算并扣除相应工作经费。

  区教育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摸底,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应参保大中专院校名单,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约谈,联合医保、税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定提供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等困难人群名单,并每月10号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服务保障对象的宣传引导,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将动态新增人员参保缴费纳入“一件事一次办”服务内容。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定提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每月10号前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同时,督促其其主动参保缴费。将动态新增人员参保缴费纳入“一件事一次办”服务内容。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定提供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并每月10号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做好参保相关工作。

  区残联部门负责核定提供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并每月10号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部门,做好参保相关工作。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29号)文件关于“纳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全部实现享受医保待遇”的要求,共享辖区“两病”患者信息数据,做好“应保尽保”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其他困难群体的名单核定工作,并每月10号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常态化开展社会保险费欠缴未缴专项执法督查整治行动,联合税务、医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置社保基金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应收尽收、保值增值,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集中攻坚力量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普及工作,落实全民参保主抓责任,全力引导所辖人民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我区参保率持续稳固在95%以上,并健全完善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台账。同时,根据民政、残联、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共享的信息数据,确保重点人群参保率达到100%、实现“应保尽保”。

  以上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核查所辖所管所监测服务对象的人员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2023920日之前将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报送至区医保部门(接收人:伍艳华;联系电话:13707390250)。202391日至20231231日期间,各责任单位要主动将每月动态调整的人员名单信息反馈至区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各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责任备查;若造成重点保障对象及困难监测对象“应保未保”,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四)优化缴费服务。各责任单位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健全并发挥好“税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落实专人负责、专职跟进、专项问责。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可采取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方式,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除大中专院校外,原则上不采取虚拟户收现方式征收。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0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大中专院校以虚拟户方式集中收缴的,区税务部门向代收院校开具缴款凭证。

  五)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多层面,开展“全民医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标准,充分认识参加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六)严肃工作问责。区人民政府督察室要实时监督全区全民参保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延缓、职责落实不力等单位予以通报,并列入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评定依据。

  本通知有效期从2023914日至202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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